案例:中唐艺讯(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1民终2420号
案情:蔡某(女)入职时,蔡丽珍为离异状态,但在《员工入职表格》中婚姻一栏一中填写为未婚。同时,《员工入职表格》"特别提示"一栏中载明:"本人承诺保证所填资料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用人单位以蔡某故意隐瞒离异事实,目的是为了诱使公司作出录用蔡丽珍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存在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不存在。
争议焦点:蔡某隐瞒婚姻状况,能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进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一审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故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应当与工作内容及是否胜任相关工作直接相关,蔡某的婚姻状况与其担任的文案策划工作并不冲突,蔡某在中唐艺讯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半年有余,中唐艺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因蔡某离异而导致其无法胜任相关工作,故蔡丽珍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二审法院观点:所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蔡某就职的岗位系"文案策划",在中唐艺讯公司的招聘启事中并未对婚姻状况有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的婚姻状况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联性,蔡某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退一步说,即使因蔡某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中唐艺讯公司的真实意思,但其真实意思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作出就业歧视行为,中唐艺讯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总结:构成欺诈、隐瞒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但劳动者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是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联的相关的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联的情况,劳动者无义务告知,即使未如实告知,也不构成欺诈。劳动法此举的规定,对保护妇女的权利尤为显著,尤其是将要结婚的女性或结婚未育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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