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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文件规定的主语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为避免税收风险,要注意考虑个人是否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该无偿借款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若无正当理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印花税
根据目前施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与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其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因为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个人征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税。并且《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法与暂行条例对借款合同的规定相同)。因此,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会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因为不涉及增值税,当然也就不会涉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是,有可能存在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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