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边角料获悉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日前公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喜马拉雅赔偿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字节跳动享有涉案作品《大佬,锦鲤甜妻在七十年代重生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且授权链条完整,后发现喜马拉雅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为此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喜马拉雅辩称.案内容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喜马拉雅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原则,对侵权行为既不应知也不明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喜马拉雅侵害字节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不久前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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