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鱼塘遇上了征收
“塘主”和村委会各执一词
拆迁补偿款怎么算?
来凤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某村委会将36.3亩鱼塘及鱼塘边2.5亩耕地(含村委会一层楼房屋)租给案外人田某某,租期为2012年4月至2020年4月。
2021年10月,来凤县人民政府因工程建设需征用的土地,部分承包鱼塘在征收范围内。2022年3月,该村委会与原告蒯某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村委会给蒯某某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200560.5元。蒯某某应当在2022年3月15日前搬离腾退房屋,村委会应在蒯某某搬离的次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协议签订后,蒯某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离腾退。2022年3月18日,村委会向田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田某某于2022年4月16日前腾退租赁物,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补交2020年4月9日至解除之日的租金(8000元/年)。
2022年4月18日,村委会分别向田某某、蒯某某发出《限期清场告知书》,要求田某某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将租赁鱼塘上的附属物及鱼自行清理完毕,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清场的,将视为废弃物一并清场。田某某、蒯某某仍未搬离。
原告蒯某某向来凤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村委会应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200560.5元。
村委会则认为,鱼塘租赁合同的向对方是田某某,原告蒯某某不是承租人,没有资格签订涉案合同;蒯某某实施欺诈行为,补偿协议为可撤销合同;蒯某某至今未腾退,被告村委会有权拒绝付款。
法院审理
围绕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案外人田某某签订了租期八年的《鱼塘租赁合同》,虽未与蒯某某签订合同,但蒯某某长期在案涉租赁的鱼塘经营,已成为一种事实状态。 村委会为了国家建设需要,尽快实现鱼塘清场的效果,自愿与鱼塘的实际经营者蒯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蒯某某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搬迁腾空房屋,蒯某某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搬离,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如乙方(蒯某某)不按时履行协议义务,每延迟一天,承担付款总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约定的标准明显过高,且村委会并未举证其因蒯某某违约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即便蒯某某在案涉合同范围内搬离房屋及清场鱼塘,但该范围之外的部分也并未实际清场处理,同样不能顺利推进国家建设项目。为此,将合同的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确定以补偿款200560.5元的10%即20056.05元为本案违约金,从拆迁补偿款予以抵扣,某村委会还应支付拆迁补偿款180504.45元。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蒯某某与被告村委会于2022年3月2日签订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村委会向原告蒯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80504.45元。
转载声明
来源:来凤法院。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郑燕云(微信号:zhengyyun11,欢迎新闻爆料、转载授权请加微信)
水产人为“大国渔业”加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