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发现超市卖的2块钱的面包已经过期,于是向食药监局举报,最后超市被罚款五万,之后男子满心欢喜地去领举报奖金,结果到手只有2毛钱,男子一怒之下将食药监局告上法庭。
日前,为了鼓励消费者与食药监局一同监督食品市场,当地食药监局一直宣传有奖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贾先生对此奖励措施,一直铭记于心,于是某日,他发现自己在某大超市购买的面包,根据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已显示过期。
贾先生便迫不及待地打电话向食药监局举报了这件事情。不负所望,食药监局果然根据举报,找到了超市贩卖过期食品的证据,并对超市作出了5万元罚金的处罚。
事件过后,贾先生美滋滋地等待着自己的奖励领取。贾某曾在网上搜索过相关法律。
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贾某认定食药监局一定会给他2000元的奖励。然而等贾某的奖励通知书下来后,却发现通知上写明,奖励金额仅仅只有0.2元。
0.2元就连一片菜叶子都买不了,贾某气不打一处来,立马再次找上了食药监。然而工作人员却再次给他浇了一盆冷水。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按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
因此贾先生所举报的涉案面包价值2.02元,按照10%奖励,奖金就是0.2元,没有任何问题,并不认可贾先生的2000奖励之说。
回到家后,贾先生越想越郁闷,随即一纸诉状将食药监局告上了法庭。然而一审时,法院判决贾某败诉。
收到判决书后,贾某依旧不服法院判决,从而提出二审。中院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且责令食药监局依法重新作出奖励决定。
事情到此,贾先生终于如愿获得了2000元的奖励,经过他的不懈努力,也终于获得了其应得的奖励。
【法律点评】
1.从法律来看,当《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与《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时,应根据哪个文件作出正确奖励呢?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与《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都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奖赏。
然而当两者冲突时,二审时认为,行政行为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于是判决食药监局应给予贾某2000元奖励。
2.一审判决为何会判贾先生败诉?
一审时,食药监局根据贾先生的诉讼记录,认定贾先生为职业打假人,认为他的举报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食药监局的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本就是一种为了鼓励消费者协助管理市场的办法,食药监局这种变相否认贾某的行为,对消费者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职业打假人不论是否出于其他目的,在法律范围内,依法打假,对于市场管理具有有力的监督作用,促进社会健康,食药监局不应因为贾先生为职业打假人而否定贾先生的行为。
3.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是一种什么行为?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作为大型超市,更应该严格筛查售卖食品的过期情况,及时处理过期食品,抱着侥幸心理,不会永远一帆风顺,总有翻船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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