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经营兴庆区欣天承通信部、兴庆区隆辉达手机店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给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手机应用平台账户,非法获利共计5605.7元。另查明,2021年7月7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嘉园小区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605.7元。
该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5605.7元,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刘某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支付公益赔偿金5605.7元。
法官表示,被告人作为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经营人员,为了非法牟利,违背职业道德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将在提供营业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成为黑灰产业的源头,导致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了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公民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全社会同行业都应引以为戒;另一方面,全社会公民自身也应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自我意识。争取从源头上,避免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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