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特种设备主体责任落实年工作推进,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全力争取2023年7月1日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上岗。
气瓶充装单位应设立主要负责人,并分别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主要负责人是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受委托的管理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对本单位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是管理层中负责气瓶充装、压力容器使用、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管理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一般是原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可以设专人,也可以由气瓶总监兼任。
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员是气瓶充装、压力容器使用、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具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
对于与办公地址距离较远的车用气瓶充装站点等充装作业区或者与总公司距离较远的开展充装作业的子公司,应考虑单独配备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对于规模较大的充装单位,可以按照充装介质种类配备气瓶安全员,也可以按照所能承担安全管理气瓶数量和充装作业工位配备气瓶安全员;小规模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安全员可考虑兼任气瓶充装检查人员,但同一班次中气瓶充装人员不得兼任气瓶充装检查人员。
气瓶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不仅熟悉气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气瓶充装过程控制安全要求,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还能够辨析和管理合格气瓶、待检气瓶、报废气瓶、自有产权气瓶、托管气瓶、在本单位登记气瓶等各类气瓶,熟悉掌握气瓶追溯系统,能够在线开展气瓶安全管理。
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为避免安全总监挂证、挂职、挂名,有效控制安全员流动,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通过劳动合同和作业证填写聘用记录等形式约束其全职稳岗。
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的充装单位,应在协议或者合同中明确主体责任人或者通过充装许可证评审和质量体系变更向监管部门告知或者备案,明确主体责任人;停止充装作业的气瓶充装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介质未排空或者站内储存已充装气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当在岗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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