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交往中与人产生矛盾,为泄私愤在网络公共社交平台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违不违法?承不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因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案件给出了答案。
经该院承办法官倾情耐心调解,被告主动在微信群公开道歉!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不但解开了“法结”还解开了“心结”,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取得良好效果。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系同村居民。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当晚苏某在本村居民微信群发出多条语音对张某进行辱骂,造成不良影响,涉事微信群主及时将苏某踢出了群聊。
后张某以苏某的行为对自己及家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且使其精神遭受刺激进而产生抑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自己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受理后,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在开庭后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认识误区、矛盾“心结”等,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释法析理,明确指出苏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辱骂他人、宣泄情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从促进邻里和睦、基层和谐的角度出发,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开展和善传统美德教育。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用心、用情和依法调解下,苏某意识到自身错误并表达了向张某道歉的意愿。在承办法官协调下,苏某被重新拉进微信群,在群内公开发布了道歉信,张某对此也表示了谅解,一场因网上言行不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网络社交平台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自由、便捷的途径,但公民应当注意在网络社交平台公开发表言论的方式和方法,做到遵纪守法、谨言慎行、理性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骂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侵害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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