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几名家长一起带着孩子去自助餐厅庆祝儿童节,其中一名小女孩喝了鸡尾酒并醉倒,其家长要求店家承担3000余元的治疗费被拒绝后,又找同行的几个家长一起承担。
事发当天是儿童节,白天孩子们又是表演,又是庆祝,回到家后几个家长一约,不如晚上一起带着孩子们出去嗨一下。
他们选了一家自助餐厅,地方大,吃的东西多,把孩子放到里面,既能吃又能玩,孩子们在里吃着,大人在外面逛逛街,既省钱又省心。几家人意见一致,孩子们在餐厅乐翻了天,家长们不时地过来给孩子们拍拍照。
几个孩子一开始拿了些点心和饮料,吃饱喝足了在店里转悠,其中一个小女孩在一些花花绿绿的杯子前站下来,歪着头看来看去,身边还有一些大人也正取这些五颜六色的,看着像饮料一样的杯子。
这个小女孩看着那些大人喝的时候特别开心,自己也有些心动,伸手端起一杯放在鼻子前闻了一下,有一种淡淡的花或水果的香甜味。
不觉得伸出舌头舔了一下,还挺甜的。于是她端走了一杯,没有走到自己的餐桌旁就把它喝完了。把杯子送回来的时候,被一名店员看到了。
店员此时以为是替家长拿的,可当她看到女孩把空杯子放下,又拿一起,直接放到嘴边喝时,店员上前提醒,用手指了墙上的告知并当场阻止了女孩,禁止未城年人饮酒。
可这一群孩子有十几个人,看的住这个,看不住那个。店员终于发现,原来女孩把酒端去全部自己喝掉了,酒又甜又香,根本就控制不了自己。
店员看到他们的家长又回来看孩子时,连忙上前将女孩喝鸡尾酒的事向家长们说了一下,鸡尾酒也是酒,里面含有酒精,对孩子的身体有影响。
可这些家长根本听不进去店员的劝告,一听自己的孩子会喝酒了,并且还没有醉,还挺高兴,哈哈大笑起来,并站在店外向着孩子的方向大声喊:少喝一点……
店员见劝阻无效,心里也有些纳闷,这些家长难道不关心自己孩子吗?但也不好一直说,可看到女孩不停的在鸡尾酒前转悠,并趁着店员不注意就端走一杯,店员心里也有些着急。
一边劝说着女孩,一边又去找家长们。就这样来回跑,劝说了十几次都没有效果,这几名家长也很少聚在一起放松,难得的一次机会,根本没有时间理会店员。
果真不出所料,原本来回端着酒,神智清醒的女孩,突然倒地不醒了,店员发现此事立即向店家反映,和女孩的家长一起,把女孩送去救治。
经检查,女孩竟是酒精过敏,醉酒了。
此时有人说,鸡尾酒不就是饮料吗,喝十几杯都没有问题。事实上,鸡尾酒是一种含有酒精的饮料,酒精浓度一般在15度左右。
这点酒精在成年人身上算不了什么,可对于没有发育成熟的孩子来说,对身体的伤害是非常大的。也正是因此,店家在店内贴了很多告示,禁止未成人饮酒,并在发现女孩喝酒时立即通知她的家长。
可这些家长当时不以为然,经店员提醒,仍然任其孩子喝酒,可在女孩因饮酒出现问题后,家长突然脸色一变,要求店家承担3000余元的救治费用。
店家觉得自己很委屈,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呢?
1、醉酒女孩的家长认为店家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店中吃饭,出现了问题,店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内的建筑物、设备等负有保障义务。二是在场所内设有警告、指示说明等。三是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应及时采取救治或其他防止继续广大的措施。
具体到本案中,店家在店中多处设禁止未成人饮酒的标识,并安排店员随时观察是否有未成人饮酒,在发现女孩喝酒时,第一时间提醒其家长,且提醒次数高达十几次。
在女孩过量饮酒后,店家与女孩家长一起将其送往救治,店家已经做到了作为经营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2、反而作为女孩的家长,在店员多达十几次提醒女孩喝酒时,不闻不问。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孩子是非常脆弱的,对事物的认知也是极其有限的,这就要求父母要陪伴在她们的身边,尽到教育和保护的作用,父母对于子女的管教包括日常生活加中需要做到的约束和规范。
具体到本案中,家长在接到店员提醒女孩喝酒时,应立即阻止自己的孩子继续饮酒,这才是尽到了家长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而这名女孩的家长,不仅没有把店员的多次提醒当回事,反在女孩醉酒后还将责任推到店家身上。
索赔3000元遭到拒绝后,女孩家长又继续向同行的几名家长索赔,最终几名家长共同承担了3000余元。
有人看到后哭笑不得,下一个儿童节,这几名家长应该不会再和女孩及其家长一起出来狂欢了。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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