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是一种社会现象,子女在成年后甚至成家后,仍消耗父母的经济财富或人力资源,给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平坝法庭调解了一起父子之间因家庭纠纷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案情 冲突后 父将子赶出家门
原告刘某、李某系被告刘某某、李某某的父母。2003年,刘某与李某建盖了位于文山市平坝镇某处砖混结构房屋一间三层,之后刘某某与李某某结婚,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并在房屋内经营了一家批发部。
2020年2月,经双方商定,刘某与李某将批发部内的货物折价转让给刘某某、李某某,由刘某某、李某某对货物进行销售。李某某书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刘某、李某收持,承诺支付货款。因双方具有血缘关系,此次转让并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此后,因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导致肢体冲突。刘某、李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批发部营业执照也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们只是将批发部经营权暂时交给刘某某、李某某使用,转让的仅是店里货物,刘某某、李某某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刘某某认为,自己自房屋建盖后就一直居住至今,刘某、李某不让其继续居住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双方争执不下,刘某、李某将刘某某、李某某起诉至法院。
调解 父亲提供另一房屋居住权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积极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无奈双方结怨颇深,且诉前在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解均不欢而散,庭前调解未有进展。
庭审时,法庭查明,案涉房屋建盖时刘某某年纪尚小,其本人也认可未提供建房资金,案涉房屋系刘某、李某建盖,登记在二人名下,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刘某某对该房屋无处分权利。
此外,刘某某亦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刘某某具有房屋居住权的协议。现在,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已无法共同生活,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庭提出让刘某某、李某某搬至其他房产,并明确二人具有居住权。
同时,法庭一并处理了双方关于货款、车辆问题的意见,以此打消双方顾虑与猜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二原告同意给予二被告另一房屋10年的居住权,二被告同意支付货款折价。
释法 不愿向子女提供帮助时 父母有权拒绝“啃老”
该案中,刘某、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房屋,他人无权干涉。
刘某某作为成年子女,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在父母不愿意提供居住房屋时,其无权在父母的房屋中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我国法律鼓励青年人用勤劳的汗水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本案的调解,一方面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一方面又发出父母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向子女提供物质帮助时,子女强行“啃老”,父母有权拒绝的声音,具有较大的法治宣传意义。
本报记者朱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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