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压力,有些征收因为征收程序的缺失,导致咱们很多老百姓根本找不到对应的征收部门,甚至于连强拆的机关都不知道是谁,也有些朋友是离家期间房子就被偷偷的拆除,这种情况下根本找不到对应的强拆机关,该怎么办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据此,一般情形下,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即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但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多个实施主体的问题,那么在这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呢?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析:
1、推定市县政府为强拆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如果有征地公告等证据来证明,市县政府有实施强拆的动机,则可以推定强拆人员来自市县政府。
2、推定自然资源局为强拆主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强拆主体可能会涉及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存在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则可以做出相应的推定。
3、谁实施谁被告
格按照“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确定,在起诉过程中,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机关参与,或者有部门自认实施了强拆行为,就可以作为被告。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