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顾客看到店员从地上捡起一把散装食品,直接又扔到货堆上继续卖,于是就把该视频发布到了网上,却遭到了店家的质问,并且还声称要报警处理此事。
一位顾客去店里买东西的时候,发现店员正好弯下腰,虽然她在后面看不清店员要做什么,但是直接告诉她,肯定是要捡东西,于是顾客赶紧拿出手机将这一幕拍下来。
有人说店员捡东西有什么好奇的,用得着拍吗?不过这里是散装区,货架上放了各式各样的零食,顾客就是想看看,对方把东西捡起来后会怎么办?
果然没有让顾客失望,店员站起来的时候,手里确实有一把散装的东西,随后她就把手里的散装食品扔到了货堆上。
顾客觉得店员的这种行为很是不好,从地上捡起来的东西居然又扔到货堆上去卖,这显然对大家的食品安全造成了隐患,于是就将刚刚拍下来的画面发布了出来,好让大家去买的时候注意。
店家很快就发现了顾客发的内容,于是赶紧站出来澄清事实。
对方称:顾客只是看到我们的店员弯下了腰,却没有实实在在看到她捡地上的东西,所以不能证明我们店员手里的散装食品,是从地上捡起来。
对方还称:其实我们店员是在散装堆头上清理货品,所以手里刚好拿着散装的食品,正好遇到腰有点不舒服,于是便弯腰休息了一下。
这一幕又正好被顾客拍到了,所以就误以为是我们的店员把地上的散装食品捡起来后,再扔到货堆上继续卖。
并且对方还称:她说的都是事实,如果大家不相信,可以报警调查,也可以投诉到市监局,但顾客就是不能把视频随意发布出来。
因为顾客看到的不是真相,发布出来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这样很容易影响他们店的生意,所以希望顾客把画面删除掉,如果不删的话,他们将会报警处理。
有人就说了,即使你手里的散装食品不是从地上捡起来的,但是你既然用手抓了,为什么还要放在货堆上卖呢?要知道手上的脏东西那么多,这也很不卫生呀!
不过也有人说,店员手里的散装食品肯定是从地上捡起来的,因为当时店员的围腰正好挡住了前面,而顾客拍摄的角度也正好看不到前面发生了什么。
所以店家才一口咬定,店员手里本来就有散装食品,而不是从地上捡的。
不过现在大家争论的焦点无法核实,都只是猜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其实,散装食品大家都知道,是没有外包装的,所以在购买的时候,大家很少用手去抓,而是用店里配备的铲子去盛出来放进袋子里,或者是直接拿着袋子去装,但是手不会触摸到食品。
既然顾客都知道爱护散装食品,为什么店员不知道呢?
另外,店员触摸过的食品或者从地上捡起来的食品,会不会存在安全隐患呢?
光是沾了一些脏东西,可能会存在卫生不合格的情况,但是还不至于归纳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不过试想一下,谁愿意买被别人抓过的东西,或者是从地上捡起来的东西呢?
说不定店员去其他地方买东西,如果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她也不会买吧!
所以本事件中,顾客的行为虽然还没有造成散装食品,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
但是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给顾客造成了心理阴影,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使不用赔偿,也需要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所以,不管店员是不是从地上捡起来的食品,但是她确实是把手里抓的散装食品又放到了货堆上卖给顾客,这也很不卫生,需要向大家赔礼道歉,并且进行整改,把货堆上的商品全部替换掉。
另外,店家认为发布者侵犯了他们名誉权,要求删除内容,有依据吗?
店家就是因为店员的围腰挡住了前面,大家无法看不到,店员手里的散装食品是不是从地上捡起来的,以此为由,认为发布的是恶意传播,影响声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这件事虽然会影响店家生意,但是如果别人发的是属实的内容,那就只能怪是自己管理不当,不能怪别人发现了问题不声张了。
另外,如果说我们看不到店员从地上捡东西的画面,但是我们可以换个话题说呀!表述为:店员手里抓的食品又扔在堆头上继续卖,这个是既定的事实,大家都看到的,店家也就无话可说了。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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