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沈阳"1·18"大案开庭审理,主犯张显光戴着手铐,提着沉重的脚镣出庭受审,脖子上还披着一条红围巾。
张显光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1985年曾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年,释放后因落户问题怀疑邻居捣鬼而将其杀害,随后张显光潜逃至哈尔滨、沈阳等地,伙同弟弟张显辉、张显明等人多次抢劫杀人。
2003年1月18日,张显光等人经过反复踩点和周密计划,在沈阳市商业银行大东区一储蓄所,持枪抢劫一辆运钞车,并引爆自制炸弹,造成4人死亡、5人重伤,抢走巨款197万元。
2006年12月1日,张显光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他的弟弟张显辉、张显明及犯罪团伙其他人员全部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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