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王小姐上班途中接到房东电话,称家中办丧事,需将她的出租屋设为灵堂,让她先去宾馆暂住几天,费用会给她报销。王小姐不同意,房东:我的房子我作主!
这天,王小姐下班回家,突然发现自己家门大开,还有许多人出出进进。她忙跑进去一看究竟。
只见屋子里赫然停着一副棺材,整个屋子被设置成一个灵堂,还时不时有人前来吊唁。王小姐顿时感觉整个人都不好了。
她想起早晨房东告诉她的事,她以为对方怎么也会等自己回家商定了再做,现在看来,房东就是通知自己一下而己。
王小姐本想找房东理论,一转念觉得现在说不合时宜,于是赶快收拾了一些必用之物就先去住宾馆了。
几天之后,房东丧事办完了,王小姐又气又怕地回到家。虽说家里一切都已恢复原样,但王小姐总觉得心里有说不出的别扭。
尤其一想到自己屋子里曾经发生的事,她就吓得不敢睡觉。但上一天班实在太累了,王小姐不知不觉勉勉强强地睡着了,但却噩梦连连,吓醒后连哭都不敢。
好容易熬到天亮,王小姐下定决心要搬家。于是,她与房东商量退房事宜,要求房东返还她的押金和多付的租金。
房东认为,因当地风俗,老人故去需在其生前居住的屋里停放几天,他已报销了王小姐住宾馆的费用,也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这是王小姐违约。
王小姐却不认同房东的说法。她认为,房子既然已租给自己,不经自己同意就将屋子设成灵堂,是侵犯了自己的房屋使用权和隐私权,并且对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双方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谁都认为自己占理。王小姐见协商不成,气愤之下就起诉了房东。
对于此,有人认为,房子是房东的,设成灵堂也是不得己,毕竟逝者为大。人家通告了王小姐且报销了她住宾馆的费用,这是想借机碰瓷吗?
站队王小姐的立刻反驳说,王小姐虽是租客,但房东不经她同意就把她住的房屋搞成灵堂,谁心里能没阴影,胆小点的吓都吓坏了!
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此事到底谁是谁非。
一、房东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因逼不得已的原因临时借用一下,他只要将这几天王小姐的住宿费出了就没任何问题了,那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中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据此可知,房东与王小姐签署租赁合同后,就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关系,同时房屋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也归承租人王小姐所有。
本案中,房东不经王小姐同意,就私自将租赁的房屋设做灵堂使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房东未经王小姐许可将其房间设置成灵堂应属过错方,这造成了对王小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故房东应依法对她做出赔偿。
二、房东在王小姐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王小姐的住处,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民法典》中另有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隐私,都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等。
房东无视王小姐的隐私,擅自闯入她的私密空间,定会无形中泄露王小姐的私密信息,非常有可能会对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这是任谁都不能接受的,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三、虽然房东将房子恢复原状,但王小姐只要想到房子曾经设成灵堂,摆过棺材,就会内心恐惧,后背发凉,这致使她噩梦连连,对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回到本案,王小姐在曾经没过灵堂的屋子里,被折磨的夜不能寐,噩梦不断,直接影响到她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安宁,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处房东退还押金及多余租金,并补偿王小姐8000元,且要当面道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做人做事时,不妨多站在对方立场想一想,那样生活一定会更和谐美好。
不知你对此事有何看法,你更支持房东还是王小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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