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责任谁人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由此规定可知,工伤责任的承担方为实际用人单位。而在劳务派遣中,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所工作单位为用工单位,所以员工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那么,工伤如何进行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如何办理及异议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又有着怎样的标准呢?
(2)工伤标准如何定
无论是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流程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具体规定,下面对其进行总结和归纳。
①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将下面的情况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
认定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②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及异议处理
员工因工受伤后,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对受伤的事实进行定性,确定其是否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对伤情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据以确定不同的工伤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劳动能力鉴定必须严格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用人单位或员工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以便用人单位或员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办理。具体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关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严格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且鉴定结束后,工伤职工的伤情有所变化,有可能影响伤残等级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做出1年后,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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