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法官,你好。我是被告罗某某,我的案件已经判决了,我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我现在到法院主动履行判决,请法官通知一下原告。”
2023年1月16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直接抚养孩子叶某并返还原告抚养孩子期间产生的生活费65244.22元、教育学杂费15840元、彩礼28800元,赔偿原告鉴定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孩子叶某,2017年5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居,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因孩子未办有出生证和户籍而影响入学就读,原告经鉴定排除其为叶某的生物学父亲,双方遂因孩子抚养事宜产生纠纷。本案经审理后判决孩子叶某由被告罗某某抚养,被告赔偿原告所产生的孩子生活费、教育学杂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4497.43元。
近日,办案法官接到当事人电话,表示要主动履行判决,希望在法院的见证下支付相应款项并互相履行义务。承办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且判决已生效,考虑到案件情况的特殊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均负有相应的义务,为践行高效便民服务理念,促进“案结事了”,解决司法程序“最后一公里”,最终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定于5月15日上午到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内容。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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