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后,王伯收到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邮寄的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六级。
鉴定结论书还载明: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接下来该怎么办?王伯不是很清楚。于是他咨询了托付代理人张律师。张律师告诉王伯,根据他自己的经验推断,这个鉴定结论还是比较可靠的,可以不用再申请再次鉴定。但是王伯不申请再次鉴定,不代表劳务公司也不申请,建议还是等一段时间看看情况再说。
如果都不申请再次鉴定,王伯的伤残等级就以本次鉴定结论为准,即六级。如果公司申请了再次鉴定,王伯的伤残等级就将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准。等鉴定结论确定了,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原审理。王伯听从了张律师的建议,决定再等一等。
等待期间,余老板又找到王伯,希望私了,但又没有诚意按照规定给予赔偿。王伯咨询张律师后,觉得还是走法律程序更可靠,决定不再私了。
劳务公司还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再次鉴定,王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配合作了鉴定。
很快,再次鉴定结论出来了,仍旧是伤残六级。张律师代表王伯将再次鉴定结论书以及案件复原审理申请邮寄给了承办案件的仲裁员。
仲裁员根据规定,通知各方仲裁参与人复原案件审理及开庭时间,并要求王伯一方根据鉴定结论进一步明确仲裁请求。
由于职工六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法律对此规定也比较特别,张律师特地让王伯及其儿子到律师事务所详细商谈提出什么样的仲裁请求对王伯来说才更合适。
张律师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为本人工资的6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本省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也就是说,王伯可以挑选与劳务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由劳务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这样,以后如果工伤复发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王伯也可以挑选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样,等于就工伤事宜一次性了结了,以后就与劳务公司没有关系了。
王伯及家人还是不知道怎么挑选,就请张律师帮助分析分析。
张律师又说,个人觉得,如果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是大单位,抗风险能力强,用工也较规范,挑选保留劳动关系要相对好一点。因为这样,既可以领取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又能要么安排工作,要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复发还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但本案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不是总包单位建筑公司,而是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用工也不是很规范,保留劳动关系后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挑选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失为一个务实的挑选。当然了,两种挑选各有利弊,具体怎么挑选,还得由王伯自己决定。
经过张律师的分析,王伯与家人商量,鉴于王伯身体复原还不错, 就决定挑选一次性了结,因为毕竟工伤赔偿款装进自己口袋才安心。
由于工伤已经认定,伤残等级也已经确定,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开庭当天,庭审调查进行得很顺利,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仲裁庭辩论阶段。
争议焦点一、劳务公司与王伯有没有劳动关系。劳务公司认为,王伯系包工头余某自行招用、自己治理、自己发工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双方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律师认为劳务公司通过余某招用自己、治理自己,并通过余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且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焦点二、劳务公司应当不应当支付王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务公司认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而上述两个一次性待遇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王伯主张两个一次性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律师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即便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也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当然包括上述两个一次性待遇。因为工伤保险制度设定两个一次性待遇的目的就是鉴于伤残对工伤职工今后就业及医疗的影响,从而给予工伤职工的补助。王伯是伤残六级,已经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今后就业及医疗将受到很大影响,应当享受这两个一次性待遇。
焦点三、总包单位建筑公司应当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律师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施工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按照人社部等部门2014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公司认为,适用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上述文件仅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效力层级较低,依法不应当适用,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各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辩论了好几轮才善罢甘休。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征求各方调解意见,大家都表示可以调解。
签好庭审笔录后,仲裁庭分头征求各方具体调解意见。王伯与张律师表示可以在仲裁请求的基础上适当让步,但公司应当拿出诚意。建筑公司自己不情愿担责,要求劳务公司承担。劳务公司要求王伯放弃两个一次性待遇才可以谈。
由于分歧较大,仲裁庭让各方回去再好好考虑考虑,电话交换意见。并强调,如果意见达成一致或者分歧不大,可以安排时间到仲裁庭调解;如果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将择日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伯的案子能调解成功吗?如果调解不成会是什么结果?王伯及家人都很关怀。
小强也非常关怀,一方面他希望王伯的案子尽快结束,王伯能顺利拿到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深深地吸引了他,他关注着案件的每一步进展,对眼前发生的一切充满了好奇。他的学法之路顺利吗?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