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43岁女子被撞流产无法再育获赔3.7万”的新闻引发广泛争议。
事件本身并不复杂,
责任也很明确,
交警已经认定肇事者李某负全责,
剩下的就是“赔多少”的问题了。
然而,3.7万,这个赔偿金额显然无法令人接受。
相信大家会问,
张女士之前生育过吗?
没有,
她是第一次怀孕。
也就是说,她这辈子做不了母亲了。
难以想象,这个事实给她带来的打击有多么巨大。
她已经43岁了,这个年龄,怀孕本来就不容易,按网友们的说法,可能备孕花的钱都不止这3.7万。
对此,有一部分网友认为,这个新闻其实是在故意“引战”和“带节奏”。
按照这部分网友的说法,
受害者张女士起诉的只是保险公司,目的是为了拿到保险范围内的赔偿。
这3.7万,只是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和肇事者没有关系。
张女士被撞导致失去生育能力,这已经可以认定为3-6级伤残,肇事者需要赔偿的金额将远超3.7万。
看到这部分网友的观点,笔者真的希望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这样受害者也能得到慰藉。
然而,仔细想来,
这个说法却存在问题,
受害者既然要起诉,为什么单独起诉保险公司,而偏偏放过肇事者呢?
而对以上这部分网友的观点,权威媒体也予以明确否定。
在上观新闻的报道中,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丹麒表示,
此案中,保险公司是为肇事者承保,并代替肇事者承担责任。
法院对保险公司的判决,实际上也就是对肇事者的判决。
而据权威媒体分析,
这样判决主要出于两点。
第一,
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这么说有些文绉绉,
用大白话来讲,胎儿出生以后才能算人。
既然不算人,也就无法要求赔偿。
第二,
张女士难以被认定为伤残。
上观新闻记者曾咨询司法鉴定机构,
法医表示,
除非是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器官被切除,
否则单纯丧失生育能力,
很难被认定为伤残。
不能被认定为伤残,也就难以申请相关赔偿。
最终,张女士能获得的只有医药费和精神赔偿金。
医药费,判决中并未提及,
考虑到此事过去一年多,
可能肇事者已经赔偿了医药费。
至于精神赔偿金,
多地数额也有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5万元。
3.7万的精神赔偿,这在一般精神赔偿标准中已经不算低了。
然而,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来讲,3.7万不算低,但从情理上却真的很难被人们接受,
一是受害者张女士已经43岁了,
这个年龄,本就属于高龄孕妇,失去孩子后又丧失了做母亲的资格。
只赔3.7万显然无法弥补这种悲痛的创伤。
二是失去生育能力难以被认定为伤残,
这在情理上也很难被人们所认同。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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