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买房人到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
销售人员提出可以打折、优待
不过买房人要另付几千的“好处费”
成了该行业的“潜规则”
由此引发的纠纷
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呢?
且看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
因垫付“好处费”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02
原告李某称
2019年1月
借给被告赵女士5000元用于买房
被告说开工资就还钱
也没打欠条
2019年3月至11月
剩余3000元未还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女士辩称
从未向原告借过5000元用于买房
03
法经审查后认为
原告系房产销售人员
被告系购房者
原告向被告销售房屋的过程中
在原告的促成下
被告同意向原告的部门经理
支付好处费5000元
以享受到房价的优待
被告称其临时无力支付的情况下
原告同意为被告垫付该款项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
返还其所称的垫付款
如原告实际垫付了该款
则相当于被告为获得原告公司的房价优待
已经向原告所称的公司的
有关人员个人支付了该款
显然
被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破坏了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原告的垫付行为实际上是
帮助被告完成了上述不合法行为
亦是不合法的
故因该垫付行为
所形成对被告的权益是不合法的
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原告的起诉
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
遂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提醒广大群众
在购买房屋时
不要向个人支付房款以外的额外费用
其实所谓的优待
实际可能是你本应享受的政策
而该行为亦是明显违法
且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只保护以合法形式取得的合法利益
违法的行业“潜规则”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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