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家在买卖商品时常会遇到要交定金的情况,若付了定金后商家发生违约,消费者可主张什么权利?什么是不可抗力?“订金”和“定金”又有何区别?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情 支付定金后车型停产
2021年6月6日,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约书》,约定由该公司向杨某出售机动车一辆。合约书同时约定,出售车辆的型号为限量款,颜色为星空蓝,内饰为黑色,车辆价格为19.08万元,定金为3000元。
合约书签订当日,杨某通过POS机刷卡向该公司支付了3000元,该公司向杨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杨某交来的定金3000元。
此后,该公司销售人员告知杨某,案涉车辆因芯片原因无法继续生产,询问杨某是否愿意更换新版车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杨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杨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违约,要求与其解除《汽车销售合约书》,并双倍返还定金。汽车销售公司方则认为,案涉车辆属老款车型,因芯片原因无法继续生产、无法正常交付,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故己方不存在违约情形。
判决 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
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作为汽车经销商,老款车型停产并非被告公司不能预见的,产品升级换代本身就是市场常态,其应预见到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并事先与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杨某进行沟通。
被告公司陈述,是第三人(生产商)不生产该型号的车辆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向原告杨某交付车辆。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杨某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
释法 第三人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 仍适用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明确,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事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该案中,原告杨某之所以能获得双倍赔偿,是因为原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其出具收据上载明,收到的3000元是车辆定金。
在签订协议、合同时,需注意的是,“订金”和“定金”之间虽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其法律含义和效力不同。
1.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而订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2.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法律上的定金罚则。而订金则不具有这种担保的性质。
3.定金具有最高额的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则没有这种最高额的限制。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消费者千万别把“订金”当成“定金”,否则可能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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