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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印发之日起已缴纳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予以退还
文/务林人
问:《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发文时间是2023年3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发文时间是2023年4月25日。请问1、临时占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从什么时间开始算?2、是从2023年3月7日还是2023年4月25日?如果是从2023年3月7日算,那这之后已缴纳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要退还给缴费人?
省林业局回复: 以3月9日通知印发之日起算,这之后已缴纳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予以退还,但要作出使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
注: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落款日期为3月7日,文件印发日期为3月9日;“务林人”认为应以3月7日为准,这之后已缴纳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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