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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深圳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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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拟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多项规定引发关注。

街道办可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路边摊”不仅物美价廉,受市民欢迎,而且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增收问题,也让城市充满烟火气。但此前因占道经营影响交通、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为了“还路于民”,“路边摊”一度被取缔。

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

“路边摊”也不是一松了之。《条例》规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在划定位置之外设摆摊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为店家“外摆”开了“口子”

好天气时,在室外喝咖啡更有气氛。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市民需求,新修订的《条例》改变对超门窗摆卖经营“一刀切”管理的模式,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为店家“外摆”开了一道“口子”。

《条例》授权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另外制定“外摆”相关规范。违反规定超门店摆卖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户外广告扰民千元起罚

《条例》还明确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要符合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违反规定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对于市民关注的城市道路挖掘问题,《条例》也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占用同一空间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未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撰文整理】杜艳 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作者】 杜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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