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因瘫痪无人供养被饿死,其儿子和前妻一家获刑。
据长江说法等媒体报道,李某由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被亲属送往儿子、前妻及前妻现任丈夫共同居住的家中。
然而对于这个新的家庭来说,瘫痪的李某简直就是一个“不速之客”,也是一个添麻烦的累赘,三人都不愿照顾瘫痪的李某。
于是,三人为了摆脱这个麻烦,商议决定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直接将瘫痪的李某遗弃在村里的废弃房屋里,欲将其活活饿死。
但他们这次却未能得逞,被遗弃在废弃房屋的李某被村民发现后又被送回。
此计不成再生一计,为了防止被其他人发现,三人之后又把李某遗弃在废弃采石场的砬子坑中,此后三人如愿“饿死”了李某。
更恶劣的是,调查后发现前妻现任修某还多次前往废弃采石场查看,防止李某被人发现,直至李某死亡,不知道他每次前往查看时,面对李某的哀求,是否有过一点恻隐之心。
目前该案已经立案调查起诉,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儿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郑某(被害人前妻)无期徒刑,判处修某(前妻现任)有期徒刑15年。
此案一经曝光,许多网友对判决产生疑惑,为什么前妻和前妻的现任会被判刑?前妻对瘫痪男子是否有帮扶义务?那么法院做出这样判决的原理是什么,我们不妨来仔细分析一下。
【@叨叨说法】
一、瘫痪男子的儿子李某对其有法定赡养义务,李某能够履行这一义务却故意不履行,导致瘫痪男子被饿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根据刑法的原理,如果行为人有法定义务,并且明知不履行义务会带来危险后果,却仍不履行义务,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本案李某有赡养瘫痪父亲的义务,但是却不愿意赡养,明知道将父亲遗弃在废弃采石场会导致其死亡,仍然将其遗弃,即便李某没有打骂,也没有其他伤害行为,只是抛弃父亲不闻不问,但基于他有赡养义务,根据刑法的相关原理,李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二、前妻对瘫痪男子没有帮扶义务,前妻及其现任获刑是因为为李某的故意杀人罪提供了帮助。
按照《民法典》26条规定,夫妻之间有帮扶义务。但是离婚后的夫妻之间没有了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再对彼此负有帮扶义务,所以本案瘫痪男子的前妻对其没有了帮扶义务,可以拒绝供养该男子。
这时候可能很多人疑惑,既然妻子没有帮扶义务,为什么她和现任会被判刑?这是因为二人为儿子李某的故意杀人罪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比如将瘫痪男子放到废弃房屋和采石场,一个人一般无法做到,需要帮忙一起抬过去,而且修某还去观察过几次,防止被其他人发现让瘫痪男子被救。按照刑法规定,两人构成李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所以会获刑。
司法实践中其实有很多类似的对老人或者小孩进行遗弃导致老人小孩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例,大多数人没有意识到这实际上是一种恶劣的犯罪行为,希望世间能少一些类似悲剧。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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