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是一项对劳动时间的倡导,主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八个小时。这一制度最早由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其后由于欧美资本家对劳工的剥削不断加剧,最终北美的工人率先实行并走上街头抗议,倡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爆发了历史最大的罢工,也正是以倡导八小时工作制为目标进行的。同时也是五一国际劳动节的起源。
八小时工作制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西班牙。1593年,西班牙的腓力二世通过《腓力二世法令建立了一个八小时工作制系统:
第六篇:关于工厂和要塞
法律六:工人应每天工作8小时,适当分配。
所有工人每天应在要塞和工厂中工作八小时,上午四小时,下午四小时。他们工作的要塞和工厂应按工程师认为合适的方式建造,他们的工作时间应分布在最舒适的、能够躲避太阳照射的时段,且工程师也应该或多或少地认同这些时段工作的合适性,此外还应该注意保证工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除上述限制外,矿工的工作时间被进一步限制在7小时以内。此外,这些工作要求也适用于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土著,他们在“印第安人共和国”中保有自己的立法组织,选举自己的市长。
1810年,罗伯特·欧文开始倡导一天工作十小时,并且在他的企业中实践了这一制度。1817年,他进一步制定了八小时工作制的框架,以及这一运动的口号:“八小时工作、八小时娱乐、八小时休息。”在英国,1847年通过的工厂法规定妇女儿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在法国,1848年的二月革命之后,法国工人争取到了十二小时工作制。
宪章运动和早期工会组织都通过抗议等方式要求缩短工作日和改善工作条件。19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工人运动率先争取到了八小时工作制,但直到20世纪八小时工作制才得到进一步推广及各国的立法确认。
在1886年的日内瓦代表大会上确认了其要求各国立法保障8小时工作制的诉求,宣布“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是这样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的话,改善工人阶级状况和使工人阶级获得解放的一切尝试必将毫无成效”,“代表大会提议把八小时作为法定工作日的限度。”卡尔·马克思认为这些举措对工人的健康至关重要,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写道:“可见,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通过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的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
各国实施情况
中国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8小时工作制上升为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超过工作日法定劳动小时的,按照双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
苏联/俄罗斯
1917年苏俄十月革命四天后正式宣布法令,实施八小时工作制。
美国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1940年改为40小时)。
日本
1947年通过的劳动基准法,规定全国实行八小时劳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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