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曾女士的存折里有10500元存款,取钱时柜员告知存折里的钱已被她取走。曾女士认定存折余额一栏标注存款是10500元,且没有取款记录,逐要求该行支付自己的存款被该行拒绝,曾女士不服,将该行起诉!
曾女士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家里的住房还是父母一辈留下的,只有50多个平方,随着孩子们的长大家里已经住不下了。
夫妻俩拿出所有的积蓄,又向亲戚朋友借了一部分凑够了首付,买了一套90多平方的新楼房。
房子在经过简单的装修后准备入住,一家人为此特别高兴,连夜收拾东西准备搬家。
曾女士在收拾卧室里的柜子时,意外的在抽屉里找出了一本存折,打开一看余额竟然还有10500元。
曾女士就像走路捡到个大元宝,经过回忆她终于记起来,几年前自己曾经存过这么一笔钱,但是她过日子比较节省,钱一时用不到,这本存折一直被锁在柜子里忘了。
家里刚买了新房,又经过装修早已掏空了家底,儿子学习一直想买笔记本电脑,因为手头紧,一直没给孩子买。
曾女士决定先不告诉家人,准备偷偷将钱取出来,买了电脑带回家给全家人一个惊喜。
第二天,曾女士谁都没告诉,抽空拿着存折就去了存款行,她将存折递进窗口说明要将钱全部取出来。
柜员接过存折,经过查询后告诉曾女士存折里没有钱。曾女士不相信,存折上余额一栏写着10500元,咋会没有钱?
柜员解释说,根据查询,系统显示曾女士确实存过这笔钱,但这笔钱在存款的当天就被她自己取走了。
曾女士觉得不可能,取走存款不是应该有记录吗,可这张存折上并没有取款记录。
柜员解释说,很有可能办理业务的柜员,当时没有把取款记录打印上。
曾女士不信她反驳说,存折我一直保管的好好的,密码也只有我自己知道,这本存折没有相关联的卡,如果我取走了,还会跑大老远来取钱吗?
再说,也不能就凭你一句话我这钱就没了。曾女士越说越激动,刚想用这笔钱给儿子买电脑,你们就打破了我的梦想!
她不依不饶,要求存款行拿出她当时取钱的证据来。曾女士认为如果自己曾经取过钱,存款行肯定留有当时取款的录像。
如果银行不能提供录像证明,那就必须支付自己的存款和利息。
柜员解释说,录像最多只能保留三个月,现在都过去了好几年录像早就被覆盖了。而且就算有录像,曾女士也没有权利调阅录像。
曾女士怎么都记不起来曾经取过这笔钱,她认为该行想侵吞她的存款。
曾女士咽不下这口气,她觉得,存折上未显示取款记录,那就代表钱还在该行,因此该行有兑付义务。
于是她多次到该行大吵大闹,要求该行支付存款。起初工作人员还给她解释,后来曾女士再去闹就没人理睬他了。
曾女士不服,决定将存款行起诉,为自己讨回这笔存款!
曾女士持有的存折,余额一栏打印有10500元存款,存折页面没有标注取款记录。
一、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曾女士认为这笔存款没有取走的事实是否成立呢?
1、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曾女士作为原告一方,应负有举证的义务,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随后曾女士在法庭上举证:她的证据就是这本存折,该行既然承认这本存折是真实的,存折上显示有存款余额10500元,且没有取款记录,那就说明这笔存款真实的存在。
商业银行法33条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因此,按规定该行必须支付自己的10500存款以及利息。
2、该行提供的取款记录显示,自己是在当天下午17:01:28将现金10500元存入的该行,令人诡异的是,刚刚过了十几分钟自己又在17:10:49取走了这笔存款。
自己对此毫无记忆,而且这种取款方式不符合逻辑,谁会刚存上钱十几分钟又返回来将钱取走?按常理这笔钱不是自己取走的。
二、曾女士的存款取走后,该行留存的底单上有曾女士的签名,经检验是其本人所签!
存款行表示,存折的客户须知已经载明:如果储户未能当场发现问题并指正的,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金额为准。
所以,虽然10500元存款没有取款记录,那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未打印在存折上,但并不能说明曾女士没有将钱取走。
该行未提供视频,是因为按规定内部视频只保留三个月,事隔三年原视频早已覆盖,所以无法提供。
三、一审经审理认定,该行未能提供视频举证,并非故意不提供证据,而是因客观原因未能举证。
银行一方提供的取款底单上的签字,经检验确认是曾女士所签,因此证明曾女士已将存款取走。
最终一审判定,曾女士败诉。
曾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因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二审驳回曾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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