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间或看到名律吴法天(吴丹红)因为炒作劳荣枝案被江西省高院投诉到北京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为了了解吴丹红的辩护内容,汉唐特别拜读了二审吴丹红律师撰写的辩护词。
吴丹红律师的辩护词围绕几个问题提出质疑:
1、办案机关涉嫌疲乏审讯。
从2019年12月5日劳荣枝被押解回南昌起,她就接受了非常密集的两个多月的审讯,按劳荣枝本人的说法,几乎天天疲乏审讯。
2、一审开庭前,舆论就已经用大量的篇幅报道劳荣枝是杀人女魔头,背负七条人命,媒体对劳荣枝的妖魔化报道是否影响公检法的推断,辩护人不得而知。
辩护人只知道南昌警方最初的《警情通报》为舆论恶意传播提供了素材,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我们的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迫不及待地,把劳荣枝背负七条人命这样报道放到了最高检的官网上。
3、本案一审最大的问题在于,在没有充分客 观证据的前提下,以被告人的口供推定被告人明知应知被害人死亡,并对并非其本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4、总体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一审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着重大违法的情形,大量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错误,量刑畸重,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如果以辩护词来进行评估,必须承认,在法子英和劳荣枝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并不是没有瑕疵。
客观而言,公安机关也是人而不是机器,理想主义的办案场景只存在于文学作品和律师的嘴里。
正因为有律师作为“对手”,才对公检法机关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对依法治国来说是好事。
不过,吴丹红律师的文字一贯擅长煽情。在他关于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关系的描述我们可以领教一二。
吴丹红律师的辩护词这样描述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关系:
1、其实我们回忆劳荣枝和法子英的成长轨迹会发觉,这本来应该是两条完全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
2、劳荣枝出身于一般石油工人家庭,受过相对优良的教育,有风光的小学教师工作,当时年轻、美丽、单纯,没有经历过复杂的社会,而且 还有初恋。
3、而法子英劣迹斑斑,13岁盗窃,劳动教养,16 岁犯抢劫、有意损害罪,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混迹社会。当他认识劳荣枝时,他已经是江西九江市混黑社会的无业人员,人称“法老七”。
4、法子英用卑劣的手段强奸了涉世未深的劳荣枝,并且导致了她怀孕。法子英还以当地雷某案威胁劳荣枝,意即如果劳荣枝离开他,就有可能灭她全家。法子英后来还让狱友刘某去劳荣枝家踩点,威胁要是劳荣枝离开他就要杀她全家,办案机关如果认真去查,也是可以查清的啊。
5、劳荣枝的不敢抵抗,劳荣枝的家庭教育促使她认为被强奸这个事情很丢人,不但没有报案,而且为了保护家人而屈从于法子英。这也导致了她一生的悲剧。
6、从社会学或者心理学角度研究,如果说江苏徐州铁链女是因为身体被禁锢而沦为某人的性欲和生育工具的话,那本案上诉人劳荣枝就是在精神上被法子英禁锢的性欲工具和犯罪工具,他操纵劳荣枝、利用劳荣枝达到其邪恶的犯罪目的,劳荣枝是精神上的“铁链女”。
看到吴丹红律师如此煽情的描述,汉唐十分钦佩,这几乎起到颠倒黑白的效果了。
不过,一位律师如果过于主观过于煽情,显然有点用力过猛了。
劳荣枝如何算得上是精神上的“铁链女”呢?
汉唐认为,关于劳荣枝案,实际上与法子英案是一体的。
如果两人不是同谋犯,劳荣枝是被胁迫,那劳荣枝或许可以免死。
如果两人是同谋害人,那就应该同罪,或许还可以分个主次,但死刑肯定免不了。
因为法子英已经被正法,如今很多旧案恐怕已经说不清了。
如果单纯讲法律,那就不要用煽情的语言来影响公众情绪。
如果只是谈主观角度的分析推断,那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流窜多地多年,还利用美色引诱猎物,实施绑架后还为法子英提供了协助。
这种行为不可能像她自己说的那样无辜。
站在客观角度看,劳荣枝如果是被绑架被胁迫,法子英并没有限制她的行动,她完全有机会,而且有多个机会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法子英绳之以法。
法子英身上有命案,只要被捕,逃出监狱的可能性为零。如此一来,劳荣枝也就得到了解脱。
然而,她什么也没做,协助法子英引诱被害人到居住地,然后绑架,胁迫,杀害。在这个犯罪过程中,如果没有劳荣枝,法子英的计划就不可能实施。既然劳荣枝不可或缺,又岂能定义为精神铁链女?
劳荣枝在法子英落网后自己又隐姓埋名,妄图忘掉罪恶度过余生。
如此评估,如何将她定义为一个好人。
如果不是好人,又如何将她定性为被胁迫的受害人?
当然,按照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似乎只要没有亲手杀人就可以免死。
话说为杀人者提供重要协助,杀害了这么多人,如果可以免死,那人间恐怕要恶魔遍地走了。
尽管汉唐认为劳荣枝罪有应得,但汉唐对媒体先入为主进行定性十分反感。
劳荣枝案之所以成为焦点,与媒体炒作是分不开的。
近些年,很多焦点事件,媒体热衷于吸引流量,根本不顾事实就妄加断言,很容易将公众情绪引导到不客观的状态。舆论引导甚至煽动公众情绪,对个体进行舆论审判,一定程度上会干扰司法审判。
媒体不是司法机关,写手们还是不要做刀笔吏了。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要遵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无论如何,对劳荣枝案应该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办案,不应该受到舆论的干扰。
办案机关面对律师的“炒作”行为,应该及时干预制止。
有关部门也应该对媒体歪曲事实,凭空论罪的恶习也进行监督!
很多一般人热衷于舆论审判、道德批判,某种程度上抵触法律和诉讼,这与我们的法治现状有关。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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