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 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本法第25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22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法第22条规定的档案主要是指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运送、邮寄、携带、通过互联网传输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境,或者擅自运送、邮寄、携带、通过互联网传输上述档案复制件出境,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没收、阻断传输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并处以罚款。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本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是海关或者有关部门,至于具体由哪个部门、哪一级的部门执法,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同时,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照本条规定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考虑到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的不同,本条对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设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者为个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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