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朱先生在村中的大棚面临征收,承包协议还未到期,村委会却直接下发了清退《告知书》,后朱先生的大棚被强制拆除。这是圣运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本案的难点除了在补偿数额的确定上,还在赔偿主体的确定上。村委会下发了《告知书》并实施强拆,朱先生只能诉村委会吗?其实不然,村委会在这个事件中承担了“挡箭牌”角色,直接诉讼或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的局面。今天,圣运律师带大家看看这起案件。
案情:大棚被强拆,征收方却不认账
十几年前,朱先生等人与村委会签订与温室出让相关的《温室出让协议》,约定盘活集体经济,并规定了相应的出让年限。并在协议中提到如果遇到征收,地上资产的赔偿应当归朱先生等人所有。
后,当地征收,村委会却转头不顾此前签署的协议,此时承包协议还未到期,补偿事宜谈判陷入僵局。后,村委会下发了清退的《告知书》文件,其大棚就遭遇了强制拆除。
不仅补偿事宜没有落实到位,强推的行为更是缺少法定程序。
圣运律师介入案件后,根据案件策划,圣运律师和朱先生沟通后,考虑到强占行为有时效限制,先协助朱先生以征收部门被被告提起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焦点解读:该诉征收方还是村委会
本案强拆诉讼一审过程中并不顺利,一审法院根据《告知书》即认定强制拆除行为系村委会实施,认为仅仅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起诉范围。
上诉至二审法院后,案件有了转机,法院认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系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朱先生的大棚被强制拆除的事实客观存在,案涉土地由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因而其可能实施或者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委托相关主体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现区政府在本案中否认曾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主张系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实施,该主张无相关证据依据,且与其他证据材料存在矛盾。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房子被强制拆除,我们将面临不知道告谁的困境。行政机关的赔偿能力高于拆迁公司和村委,所以起诉作为征收方的行政机关更有利于拿到赔偿,最高法案例已经给了我们理论支撑【(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合法房屋被拆,除非有其他证据,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由相应征收部门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此“强拆主体推定原则”。这个原则什么意思呢?在征收方依法设立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将是法律上首选的“推定”担责对象,此时可以以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程序!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行政裁定。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告知当事人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进行书面催告,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本案中,征收方却通过指令村委会,送达一张《告知书》,并未履行合法拆除手续,强拆程序明显违法!
律师提示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房屋已遭违法强拆而补偿安置尚未落实的情形下,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地位和作用可以说不亚于通过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而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都是应当对此负总责的部门,哪怕把村委会、街道办拉来作为挡箭牌,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拆迁案件标准化运作起来,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收拆迁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文章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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