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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15时31分许,廊坊交警二大队接到报警称,在狮子城海棠园西门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收到警情,大队事故民警立即出警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发现,此次事故发生于小区进出口处,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小型客车相撞,监控画面显示:4月6日15时31分许,刘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永兴路东侧人行便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某小区西门处时,该车前部与沿某小区西门处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右前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某和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当事人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故民警依法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头盔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撞击后,头盔能有效保护头部,从而减少伤亡,然而有一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或者心存侥幸嫌麻烦,不戴头盔就上路。
同时,民警依法对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告处罚。
廊坊交警提示:“戴”头盔不是“带”头盔,戴了头盔不系带,就等于没有戴,选择安全头盔并正确佩戴,一个动作只需几秒钟,到了危急时刻能挽救生命,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提高安全意识,头盔要戴上,更要戴好,束带要系牢。
来源:廊坊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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