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宁市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22】655号;《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21】367号;另根据《青海省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05】129号;《关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958号文件,以2023年4月份抄见表量执行。现将调整后水费价格公布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包括大众淋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桑拿类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矿泉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编辑:紫韵(责编:可人 | 终审:岳克龙)
来源: 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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