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继科成为了各大网站的热搜,某知名记者在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文章称张继科为了借款,将某女士的隐私视频给了出借人,出借人借款给张继科后,无钱返还,出借人转而向某女士要钱,某女士报案,出借人于2020年2月被抓,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某知名记者的曝光引发了网络狂潮。笔者认为,该知名记者的行为可能存在民事与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记者曝光的这次事件为假,那么该记者构成了民法上的名誉侵权,甚至有可能构成诽谤罪。如果记者曝光的事件为真,那么该记者有可能构成了侮辱罪。
一、如果事情为假,可能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记者曝光的行为为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捏造他人事实的行为有两种:1.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
捏造他人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某知名记者曝光后的信息点击量巨大,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张继科可委托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如果事情为真,可能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洪兵教授认为成立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若主要属于意见表达而非事实陈述的,不成立诽谤罪,只可能成立侮辱罪,不关涉公共事务而纯属个人隐私(如生理缺陷、婚外性关系),能证明真实性的,虽不成立诽谤罪,但可能成立侮辱罪。
假如某知名记者陈述的事实有证据可以证明,那么曝光的行为侵犯了张继科的名誉权。据报道,此事发生后,多家张继科代言的企业终止合作,张继科不仅名誉受损而且经济损失惨重。
所以,该记者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而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张继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三、何为“公众人物非公共利益部分”隐私权
此事网络曝光后,张继科的人设瞬间崩塌,网络上传言其烂赌的事实以及与多名女明星恋爱交友的事情不断地发酵、传播。从法律上来讲,张继科烂赌的事实,若发生在国内,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与此次曝光的性隐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与多名明星女友交往的事情,属于个人道德范畴,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
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也享有法律上保障的隐私权,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具有“公共利益”,那么公众享有知情权,他人披露不构成民法上的侵权,也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具有“公共利益”,那么法律应当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披露的人可能涉及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与公共相关的利益,在宪法所规定的批评、监督权与名誉权之的权衡。
假设张继科将某女士的私密视频给别人看或抵押,侵犯了某女士的隐私权,由于没有扩散,没有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故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但不涉嫌犯罪,若敲诈勒索,另当其罚。但是他人若将张继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向公众曝光,则侵犯了张继科的隐私权,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群体存在,因享受着其他普通人所不具有的社会公共资 源,其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较强关联。客观来讲,公众人物不仅享有公共事务知情权,而且享有基本的隐私权。如何界定两者,我们应当判断新闻报道或网络披露,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回到当年香港明星陈某的艳照门事件,陈某并没有将性隐私照片与视频公布的动机与行为,而修电脑第三方曝光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大家的共识。全网一片对张继科喊打喊杀的氛围下,作为律师要保持足够的冷静与理性,区分道德层面的“不法”,还是法律层面的“不法”,区分公众人物“公共利益”下的隐私,还是非“公共利益”下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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