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肖先生在店里买东西花了54.76元,肖先生付了55元,因为店员少找了4分钱还态度恶劣,肖先生花25元钱起诉了店家。
这一天,肖先生去家附近的某店买东西,在店里挑选了一些日用品之后,肖先生就来到收银台准备付钱回家。店员在扫完东西以后,告诉肖先生他买的东西一共54.76元。
于是,肖先生便付了55元,随后店员很麻利地找了2角钱给他。肖先生感到有点不对劲,他想了一下问店员,东西不是一共54.76元吗,为什么只找给他2角钱呢?
店员被肖先生一问,也感觉有点莫名其妙,她赶紧问肖先生,怎么找钱哪里有问题呀?肖先生回答道:55减去54.76不是等于0.24吗?为什么我只收到2角呢?
店员告诉肖先生,她们收银是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来收的,后面的数字一般会被直接舍去或者入掉。面对肖先生找回4分钱的要求,店员显得有些为难。
她告诉肖先生,收银的四舍五入是机器里面定好的,她也做不了主,再说了现在分也很少用了,这让她上哪里去找4分钱找给肖先生呀!
肖先生表示自己只是消费者,既然店方的价格里面有分,那么店里就应当准备分币,自己卖东西时价钱精确到分,收顾客钱的时候却说现在很少用到分,这对消费者公平吗?
面对肖先生的反驳,店员无话可说只能转移话题,她声称肖先生真的太精明太计较了,连4分钱都要计较,就为了这4分钱,耽误了多少人结账的时间呀!
听到店员这样的话,肖先生也不乐意了,明明是店里少找给他钱,现在还要被说是他的问题,肖先生非常生气,没有要到这2分钱的肖先生,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肖先生将店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肖先生和店方各执一词,一时间辩得难分胜负。店方表示,肖先生陈述的问题是存在的,但是他们在店里张贴过关于找零问题的通告。
通告内容为:由于分币现在使用得比较少了,如果找零有分币,那么可以将小票保存好,等攒够整数以后,可以去补找零钱。
但是对于店方的这一做法,肖先生不但一口否定这样的做法,并且直言这就是店方设下的一个套路,将普通消费者套得迷迷糊糊的。
肖先生详细解释道:按照店方凑整换零钱的方案,想要换到零钱,就还要必须来到店里消费才可以。比如肖先生这次买东西被抹掉了4分钱,那么他只有通过后期的消费,凑够1角钱才能得到这零钱。
肖先生为了4分钱起诉店方,有人认为肖先生实在太闲了没事干,但是也有人认为,肖先生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应当的,哪怕是4分钱的权益,也是值得尊重的。
那么,肖先生对于店方退还4分钱的诉讼,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店方少找给肖先生4分钱的行为可以如何解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合理的价格等进行公平交易。
店方在卖给肖先生东西的时候收取了分币,找钱的时候却又不找给他分币,这明显就是不公平的做法,侵犯了肖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2、《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店方在卖给肖先生东西的时候虽然没有加价格卖出东西,但是在收钱的时候,却多收取了在总价以外的4分钱,该店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以上法规。
二、店方张贴出来的关于凑整数才能找零钱的做法,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是否合法?
1、根据本案中店方给出的方法,当消费者在一次找零中被多收了几分钱以后,为了将这笔钱拿到手,消费者还得再来买东西,一直到凑满1角钱。
不得不说,店方的算盘打得太响了,一次多收了消费者的钱还不算,消费者还得通过多次消费以后,才能拿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更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店方这种扣零钱让消费者多次来店里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合法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店方在店内张贴的积攒零钱换整的告示,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来进行强制交易,因此该告示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告示。
三、店方少找给肖先生4分钱的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店因为自己收钱的方便采取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四舍五入法,违法了价格法并多收取了肖先生4分钱,根据以上法规,该店应当退还多收取的4分钱。
四。最终,支持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而店方也向肖先生道了歉,退还多收取的4分钱以后,并主动承担了25元的诉讼费。
对于这场4分钱的官司,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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