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者情况
姓 名 张先生 电 话 186**62
地 址 高新区 email *
投诉类别 其他服务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 四川晶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
联 系 人 陈** 电 话 191***81
投诉内容(事实 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2022年11月14日与四川晶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署育儿嫂服务协议,在2023年2月26日-3月8日期间家政公司指派的徐阿姨我家(银泰泰悦湾)开展育儿嫂服务。3月7日在我个人带领徐**检查后得知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在此之前,家政公司及徐阿姨均表示未感染,并故意隐瞒真相。经过询问徐阿姨得知,徐阿姨在2023年2月7日检查过乙肝病毒阳性,但家政公司诱导其提交2022年8月的乙肝病毒阴性报告。因此我已在2023年3月8日向徐阿姨提出不再继续服务,并同时向家政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对检查费车费等进行赔偿。家政公司拒绝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后续得知四川晶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与徐**签署任何协议合同。
现有证据 证据
1、 四川晶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投诉请求 诉求
1、 结束服务合同,返还服务费5600元 。
2、 因徐**带有乙肝病毒在我服务,家政公司赔偿我想徐**支付的工资2250元。
3、 因家政公司主动隐瞒乙肝阳性情况,导致我家庭成员需要进行乙肝病毒检查,合计检查费及车费,合计607元 。
4、 我3月8日为徐**检测相关疾病产生的费用及车费731元 。
5、 因家政公司蓄意隐瞒真相,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合同金额3倍赔偿合计16800元。
四川晶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回复四川消费网内容如下:
您好。我们这边已经跟张先生联系了。第一个:在我们安排阿姨的时候,阿姨提供给我们的体检报告是有效期一年之内合格的体检报告,客户提供了阿姨了3月7号的体检报告显示245,我们3月13日安排了阿姨去做了乙肝dna定性检查,体检报告显示阿姨乙肝没有问题,具体有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为证。同时在我们合同里的第3条第2小节写的很清楚,我们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提供健康证明,若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的一切损失由虚假方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个:我方质疑客户提供合同的真实性,客户张先生提供的合同是尤**的合同,而并非徐**的合同。
综上所述:目前我们经过沟通客户依然追赔,但是我们不会理睬客户的赔偿,建议客户走相关法律程序,我们公司也会保留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据,如果继续诽谤公司,我们也会对他进行法律处理。
2023年3月23日10:23四川消费网回访:拒绝和解,表示其公司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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