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阿姨老两口为了大儿子买新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卖了,原本以为可以开心地与儿子同住新房,结果蔡阿姨老伴去世后,儿子却要将她送到养老院!
日前,蔡阿姨把儿子张先生告上了上海青浦法院。如何让老人“老有所养”?3月30日,上海青浦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了这一案件。
2007年,蔡阿姨老两口与儿女们商议,把老两口与小儿子名下的房屋卖掉,房款中属于老两口的份额以及股票账户里的钱都用来给被告大儿子购买新房,并约定购买新房后老两口与大儿子同住,大儿子要多尽赡养义务。
起初,老两口一直与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之后,蔡阿姨的老伴去世去世,大儿子也离婚了。
经历了一系列事件之后,蔡阿姨和大儿子的关系逐渐恶化。大儿子便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并坚持把蔡阿姨送到养老院。
蔡阿姨认为,当初赠与购房款,是以大儿子负责养老为前提,因此要求大儿子偿付卖房的部分钱款。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大儿子张先生与父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附有义务的赠与协议,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双方事实上形成了附带条件的赠与,即该笔款项是以大儿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
因母子关系恶化,大儿子不再愿意和母亲共同居住,系未妥善完成接受母亲赠与时附带的义务。考虑到大儿子从卖房款中获得的利益、货币贬值及十多年来对母亲日常生活的照顾支付的医疗费等情况,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大儿子偿付母亲70万元。
本案中,大儿子与父母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但从当初购房背景来看,父母出资帮助大儿子购房时有着殷切愿望,即在耄耋之年能够“养儿防老”,安度幸福晚年
。即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赠与也是一种约定,且可以是一种附带义务的约定。子女在接受赠与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有违诚信原则,父母可以向子女主张违约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赡养纠纷案件背后都有着复杂的家庭矛盾。经过长时间积累,矛盾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致使老年人辛苦养育子女大半辈子却无法从子女处获得经济帮助和情感慰藉。
因此,法律也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筑牢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最后一道防线,适时引导子女善待并尊重父母,充分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新闻晨报·周到APP 记者 姚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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