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65岁的李女士拉着小拖车快速冲进地铁,不料小拖车被地铁门夹住,李女士用力拉拽小拖车后摔倒。事后,李女士状告地铁公司索赔220000多元。
事发当天的早上,地铁站里人来人往,65岁的李女士穿梭在人群当中。眼看着这班车就要发车,李女士拉着小拖车一个箭步冲进了车厢,她舒了一口气,心想幸好没有错过这班车。
李女士上了车正准备往里走时,发现小拖车被地铁门夹住了。于是李女士用力拖拽小拖车,可小拖车被门夹的紧紧的,纹丝不动。
同车的人看到了也过来帮忙。就在这个时候,李女士又用力一拽,突然身体失去平衡,倒在地上不能动弹。之后李女士被送去救治,65岁的李女士因拉拽小拖车用力过猛倒下,为此一共花费了28000多元。
事后,李女士找到地铁方表示,自己上车时黄色关门提示灯并未闪烁和做出关门提示音,即使提示灯已经闪烁,站内人员也没有尽到阻止自己进入车厢的责任。最终列车门将自己的拖车夹住,导致自己摔倒。
李女士认为地铁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对方承担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共计220000多元。
地铁方则认为,李女士在列车关门蜂鸣器响起和黄色关门提示灯闪烁的同时,快速地拖着车进入车厢,在进入车厢的一瞬间和车门即将关闭的间隔时间仅在1至2秒钟内。
监控显示,李女士拉着小拖车进入车厢时,车门夹住拖车又重新打开,两次试图关闭车门,都因李女士手中的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关闭时又迅速弹开。整个过程持续大约15秒钟,之后列车才正常驶离车站。
地铁方认为,李女士在列车即将关门时冲上车和自身不恰当的拉拽小拖车的行为导致受伤,李女士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担责任。
李女士与地铁方沟通无果,于是将对方起诉了。
李女士在地铁上摔倒,究竟由谁来担责?
1、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乘客买票进站上车,乘客与地铁方之间便形成了合同关系,地铁方应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因此,若地铁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
二是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
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
在后两种情况下,地铁方要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乘客乘车时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等车,不得相互推挤和强行上下车。列车关门提示警铃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站内通行严禁奔跑、追逐。
经现场调查,事发地铁站台和屏蔽门贴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13处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明确提示,列车关门蜂鸣器或黄色关门提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
民法规定,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在公共场所发生了事故,责任就必须全部由管理者承担。
事发地铁管理方通过张贴安全警示标示,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列车发车前车门上方的黄色关门提示灯会闪烁,同时关门蜂鸣器也会鸣叫6-7次,管理方已经尽到了全面的,可预见的预防措施,就不存在李女士所说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民法第十八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还规定,公民有注意义务。
就此案件来说,李女士作为一个安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站内张贴安全标示的内容和关门蜂鸣器、关门提示灯的作用。
注意义务为结果预见义务。李女士拉着小拖车,在关门蜂鸣器响起,即将关门的最后两秒钟,仍然选择冲进了车厢。还不当拉拽被车门夹住的拖车,身体失去平衡导致自己摔倒,是由自己造成的。
李女士对自己的行为明知有可能产生后果,没有做好防范措施,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李女士自身承担。
最后,经审理后认为,在关门提示灯闪烁或关门提示音响起后李女士仍进出车厢,属于违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宁慢三分,不争一秒。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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