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减振和阻尼装置
6.6.1弹管减振器对管道产生一个使其回复到正常位置的作用力,可用于限都管通摄动或采动的场合。弹安或报器可由一个强查或老个弹备适当的连接组规,
6.6.2 为了控制管道不同方向的振动,可在减振装置装设点处装设几个不同方位的弹管减振器。
6.6.3 弹普减振器规格应根据控制管道振动所金的防振力选择。如果无法预先计算防振力,可根据制造厂家的推荐按管道直径选择适当的规格,但应选用可调节型弹簧减振器供现场调整防振力。
6.6.4 弹簧减振器的最大工作行程应比减振器防振力调节量与管道位移引起减振器轴向位移量之和大20%,至少大15mm。如果无法确定减振器防振力调节最时,弹售减振器的最大工作行程应比管道位移引起减振器轴向位移量大 40%,且至少大 25 mm。
6.6.5,管道应力分析应计算在所有规定的工况下减振器对管道和设备的影响。
6.6.6 阻尼装置可用于需要承受管道地震荷载或冲击荷载,控制管系高速振动位移的场合。阻尼装置应能允许管系自由地胀缩,但不承受管道的自重荷载。
6.6.7 阳尼装置可分为液乐式阴花器和机械式阻尼器两种。阳尼装置的设计应经工业实践验证,并应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a)阳尼装置应承受的荷载工况,瞬态设计荷载以及荷线组合;
b)要求的力,时间和位移之间的关系:
c)阴尼装置所处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放射性,腐蚀环境,湿度和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等:
d)材料的相容性,稳定性,耐火性,磨摄,老化等特性:对于液压式阻尼器,宜使用抗装油:
e) 安装前要求做的试验。
6.6.8阻尼器的地式府与一请动力向载特性及阻尼要求相适应。
6.6.9 阻尼器的规格应根据管道动力分析得出的动力荷载选用。
6.6.10,阻尼器的有效行程应大于管道位移引起阴尼器的轴向位移量。
6.7 弹簧设计
6.7.1 所有的变力,但力支吊架和减振器中的弹簧设计应符合 6.7.2~6.7.7的规定。
6.7.2 管通支吊架的弹备,一般采用圆桂螺旋弹备,除非有合话的导问件,压缩弹餐的自由高度与弹餐外径之比不应大于411。餐殊型式的弹备,如板务、装务,维形摆旋弹酱、品等,相管及类似的弹簧也可采用,但当采用这类特殊型式弹簧时,应经过工业实践的验证。
6.7.3 圆柱螺施弹备的设计应符合 GB/T 23935的各项操定。变力.恒力支吊望弹蓄许用切应力宜按动角荷有限发劳寿合选取:弹管减振器弹策许用切应力应按动负荷无限想劳寿命选取。
6.7.4 用于支吊架的弹簧材料应符合 GB/T 1222 的规定。
6.7.5 热卷圆桂螺旋弹管的检验方法应符合 GB/T 23934 的各项规定,按2级精度进行验收。
6.7.6 冷卷圆柱螺旋弹簧的检验方法应符合 GB/T 1239.2的各项规定,按2级精度进行验收。
6.7.7 弹簧表面应进行可靠的防腐蚀处理。如采用电镀防腐蚀方式,弹簧的最大许用工作应力应降低15%,且应采用适当的工艺防止脆裂。
6.8 管部结构
6.8.1 管部结构应能承受按其支吊架功能所要求的作用于其结构各个方向上的力和力矩,并保证管部与管道之间在预定约束方向不发生相对位移。
6.8.2 管部结构尺寸应和管道外径或绝热层外径(如有规定时)相配。
6.8.3 管部结构尺寸应保证其与支币架其他连接部件相连接的部位裸露在管道绝热层外。
6.8.4 整体型管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要求用单个构件实现多向约束时,应将整体型管部结构与约束部件或拉撑杆一起使用。采
用整体型管部结构应考虑由此引起管道局部应力的增加。
b)用于高温管道的吊板的设计应考虑吊板与管子之间热膨胀的差异。管部与管子之间的焊缝
尺寸设计应使得鞋的剪应力不超过附录A规定的或按 6.3.3 确定的许用应力值的0.8 倍。若营部材料与管道材料的许用应力值不同,则取两者的交小值。焊经处的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应接管道材料的要求进行。
6.8.5 非整体型管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非整体型管部需要承受平行于管道轴线的力和(或)力矩时,应在管道的支吊点处焊接适
的承载助板(或卡块),以防止管部和管道之间相对滑移或转动。承载肋板(或卡块)的焊接应
符合 6.8.4 b)的规定。
b) 对于 A-2级、A-3级和 A-4 级热管道的非整体型管部,在绝热层内的紧固作应符合GB/T 3098.8 规定的耐热用螺纹连接副。
6.8.6 垂直管道的管部结构或用于限制管道轴向位移的双臂管部结构,其设计应考虑由于管道和(或)支吊架的位移引起偏心受载,除特殊设计外,在管部的任一悬臂上应能承受该支吊架的全部荷线。
6.8.7 与有色金属管道直接接触的管部结构:为防止电化学腐蚀,应在其与管通接触部位的表面涂社足球绝缘重度的非金属除层,防护模或衬热,
6.8.8 不锈钢管道与管部结构之间应加置不锈钢板衬垫,防止不锈钢管道的电化学损伤。
6.8.9 用于管部结构的没有防护层的扁钢,其厚度不应小于3mm,宽度不应小于 25 mm。当管道公司尺寸小于或等于 DN25 时,扁钢的截面尺寸可为 1.6 mmx20 mm,扁钢可以用相等截面的型材代替。但最小厚度不应减小。
6.8.10 表2所示的型式,如满足表3设计荷载要求并按 7.8规定实施防护涂层,则不需要满足6.8.9规定的最小尺寸要求。
6.8.11 绝热管道鞍座(型式 18.19)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公称尺寸小于或等于DN125 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3mm;
b) 对于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 DN150 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5mm;
c)鞍座的高度应满足绝热层厚度的要求:
d)鞍座肋板应开槽,使其与管道接触的长度为每个肋板长度的25%~50%;
e)标准鞍座的轴向长度宜为 315 mm:圆弧角度宜为 60°;
f)对于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 DN300的管道,管道鞍座的对称中心面应设置肋板,
6.9 吊杆及配件
6.9.1 对于公称尺寸小于或等于 DN50 的管子,吊架吊杆的直径不应小于 10 mm;对于公称尺寸大于DN50 的管子。吊架吊杆的直径不应小于 12 mm。单吊杆刚性吊架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
6.9.2 滚轧螺纹的吊架吊杆应为全螺纹吊杆。
6.9.3环眼吊杆的环眼最小内径应比吊杆直径大3mm。
6.9.4 锻制环眼吊杆的环眼处金属截面积不应小于吊杆截面积的 1.25 倍。
6.9.5弯曲成形并煤牢的环眼吊杆,其焊缝周长不应小于吊杆直径的2倍。
6.9.6 强度和有效截面积与吊架吊杆截面积相当的管子,带材或棒材可以用来代替吊架吊杆。
6.9.7 直径25 mm或截面积相当的焊接环链可用于管道吊架,其最大许用应力为79 MPa。
6.9.8 对于吊点处有水平位移的吊架,吊杆配件的选择应使吊杆能自由摆动而不妨碍管道水平位移,并应保证任何状态下吊杆与垂线之间夹角满足下列规定:
a) 刚性吊架吊杆与垂线之间夹角不超过 3";
6) 弹性吊架吊杆与垂线之间夹角不超过 4°:
c)如果吊杆与垂线之间夹角不能满足上述规定,可采用将管道吊点与承载结构受力点相对预偏装或采用滚动装警等槽策,使吊杆与乖线之间亮角在规定范围内。
6.9.9 吊杆应有足移的螺纹长度,并配有调节垂直高度的部件,以满足必要的安装调节量(包括支吊架零部件制查偏差,施工安装偏差和管道冷拉量等)。可采用装设螺旋扣(也你"花然螺母”)等指依调节乘自高度。
6.10 辅助钢结构
6.10.1 生根于承载结构上的辅助钢结构的原式及其与承载结构的连接方式,应符合承或然构设计的要求。未经承载结构的设计同意,不应在钢结构件上开孔。辅助钢结构不应使承我结构钢构件受相或产生局部失稳。
6.10.2 辅助钢结构设计应按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组合工况分别进行强度和刚度验算,并取其中对辅助钢结构最不利的工况作为设计依据,
6.10.3 辅助钢结构的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支架,限位装置和阻尼装置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梁的计算长度的 0.2%,且不应大于
1.6 mm;
b) 其他支架的挠度不应大于梁的计算长度的 0.4%,且不应大于 3.2 mm。
6.10.4 采用非轴对称型钢作为辅助钢结构梁时,受力点的位置宜通过型钢的弯曲中心,否则应考虑信心扭转的因素。
6.10.5,辅助钢结构应考虑水平荷载的作用和构件的侧向稳定。
6.10.6 辅助钢结构的悬臂梁受力点的悬臂距离应根据荷载及承载结构的型式和截面确定,并不宜大于 800 mm。
6.10.7 用于滑动支架或导向支架的辅助钢结构,应考虑因管道水平位移引起受力点移动对结构受力分析的影响。
6.11 螺纹连接
6.11.1 通川螺纹连接的螺纹尺寸应符合 GB/T 193和GB/T 196 规定的第系列公称百径,螺纹吊杆及其配件的螺范,除特殊需要可采用 GB/T 17116.3 规定的B系列外,其余均应采用 GB/T 17116.3规定的A系列.即螺纹公称百径为48mm 及以下时,采川粗牙螺纹:螺纹公称百径为56 mm 及以上时,采用螺距为4mm的细牙螺纹。螺纹的公差应符合GB/T197的规定。
6.11.2 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不同于 6.11.1 规定的特殊螺纹和配合:
a) 内螺纹和外螺纹零件被装配成不再装拆的水久性组件:
b)内螺纹和(或)外螺纹需作电镀或热浸被锌处理。
6.11.3 螺纹连接应有足够的旋合长度,螺纹连接件应有检查螺纹旋人深度是否充分的措施。
6.11.4 螺纹连接应采用锁紧螺母等防止连接松动的有效措施。锁紧螺母的机械性能应符合
GB/T 30989 的规定,除非支吊架图上特别注明,不应采用提坏螺纹或点焊作为银紧措施。如果采用薄螺母作为锁紧螺母,其设置位置不应伸它成为承受支吊架荷光的提母。
6.11.5当采用螺栓器固连接目需要防止被紧固的部件相对滑移时,应采用座擦型螺栓连接。摩擦型螺栓连接的螺栓应有足够的预控力,使其在承受干输方向的外拉力时,在摩察面上仍有足够的抗收切泪移的能力。
6.12.1 焊缝金属宜与主体金属相适应。当两种不同强度的钢材相焊接时,可采用与强度较低的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6.12.2 焊缝的坡口型式与尺寸应根据钢板厚度和制作条件按GBVT 985.1 或GB/T 985.2 的规定选用。
6.12.3 角焊缝两烨脚边的夹角a一般为 90(直角角焊修)。夹角a>135*或夹角a
6.12.4 角焊缝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角焊缝的焊脚尺寸h(mm)不应小于1.5.t(mm)为较厚焊件的厚度(当采用低氢制蛋性焊条旅焊时,,可采用较薄焊件的厚度)。但对自动埋弧焊,最小焊脚尺寸可减小1mm:对T形连接的单面角焊缝,应增加1mm,当焊件厚度:4mm时,则最小焊脚尺寸应与焊件厚度相同:
b)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宜大于较薄焊件厚度的 1.2倍(钢管结构除外)。但板件边缘角焊缝的最大焊脚尺寸不应大于板件的厚度,且当板件厚度t大于6mm时,最大焊脚尺寸h不应大于
t-(1~2)mm;
c)角焊缝的两焊脚尺寸一般为相等。当焊件的厚度相差较大,且等焊脚尺寸不能符合 6.12.4 a)
b)的要求时,可采用不等焊脚尺寸。与较厚焊件接触的焊脚边应符合 a)的要求,与较薄焊件
接触的焊脚边应符合 b)的要求;
d) 侧面角焊缝或正面角焊缝的计算长度不应小于8h,和40 mm:
e)侧面角焊缝表面应做成直线形或凹形,焊脚尺寸的比例:正面角焊缝宜为1:1.5(长边顺内力
方向),侧面角焊缝可为1:1.
6.12.5 在次要构件或次要焊缝连接中,可采用断续角焊缝。断续角焊缝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15.(对受压构件)或 30t(对受拉构件),t 为较薄焊件的厚度。
6.12.6 当板件的端部仅有两侧面角焊缝连接时,每条侧面角焊缝的长度不宜小于两侧面角焊缝之间的距离:同时两侧而角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t(当t>12 mm)或200mm(当t≤12 mm),t为较薄焊件的厚度。
6.12.7 杆件与节点板的连续焊缝宜采用两面侧焊,也可用三面围焊,对角钢杆件可用L形用爆,如图1所示。所有围焊的转角处应连续施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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