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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上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上蔡县202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
拟征收大路李乡大胡村集体建设用地2.8276公顷,共计2.8276公顷。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1.65万元/公顷(折合每亩4.11万元)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执行)
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地上永久性建筑物等,依据被征收土地实际情况,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后,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驻政〔2016〕86号)的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99.3458万元依法足额及时分配给被征地村组农户。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74.3215万元,存入上蔡县社保资金专户。待征地批准后上蔡县将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1〕4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不足的,由上蔡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补齐,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五、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异议,请在30日内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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