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王女士的车位被邻居朱先生长期霸占,等找到朱先生让其挪车时,对方却说,你的车位空着就是浪费资源,让我停一下怎么了?
王女士家里的车比较多,当初买房时为了方便停车,就一次性付全款买了三个车位,买的全是靠近电梯口的,就是为了父母上下楼停车方便。
没多久王女士父母就在别的地方买了房,没有住在这边了,三个车位空了两个,王女士留了一个自己用,剩下两个没用的就用地锁锁住。
有一天,王女士看见其中一个车位的地锁被人砸掉了,上面还停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由于工作很忙,王女士就没有理会,打算过段时间再处理。
过了一段时间,王女士忙完了工作,发现这辆白色的小轿车一直是停在自己的车位上,于是找到小区查了一下监控。
画面显示有一位男子把地锁砸掉后,就把自己的车停到车位上,天天如此,显然把车位当成了他自己的,而这个男子正好是跟自己住在同一栋楼的朱先生。
王女士联系到朱先生让其挪车,谁知道对方态度一点也不好,骂骂咧咧的来到车库,说很早就知道这个车位是王女士的了,车位空着就是浪费资源,自己停一下怎么了?
王女士表示,车位是自己买的,空着也是自己的,你要停就自己去买车位。
朱先生反驳道,现在人人平等,你懂吗?车位空着,不就是让人停车的吗?就像坐车一样,哪里有空位子就坐到哪里。
朱先生还说自己工作很忙,每天下班回来都很晚,每次回来小区公共车位都停满了,根本找不到地方停车,而王女士的车位就在电梯门口,自己停在这里上下班都很方便,再说大家都是邻居,车位反正是空着,就不能让一下吗?
最后,朱先生还觉得王女士态度不好,破坏邻居之间的关系,并表示车也不会挪走,看不惯就把它砸了,如果以后把车位再锁一次,自己就砸一次,说完就扬长而去。
王女士被怼得哑口无言,霸占车位的人还有理了,王女士表示如果对方一直霸占车位,坚决不挪车的话,自己会报警处理此事。
朱先生把地锁砸掉,长期霸占车位,拒不挪车,这种行为该怎么认定呢?
1、朱先生强占他人车位,其行为是违法的,车位已被王女士买下,就成了王女士的私有财产,朱先生私自将车停在他人车位上,侵占了他人的私有财产。
朱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将代为保管的或者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侵占的是所有权,而朱先生霸占王女士的车位,是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是所有权,所以不构成侵占罪。
2、朱先生长期霸占王女士的车位拒不挪车的,虽不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朱先生扬言,如果王女士将车位锁一次就会砸一次,这种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
其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如果王女士报警处理,朱先生将会受到十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王女士已经全款买了车位,那么就有车位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她有权利决定要不要给别人使用,车位属于王女士的私人财产,如果没有经过她的同意,霸占车位就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朱先生霸占王女士车位几个月,王女士有权要求他将车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朱先生付霸占车位产生的停车费用。
大家对朱先生长期霸占王女士的车位,还拒不挪车,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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