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常女士要买一套125万的房子,她和房主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可到了约定过户的时间,房主反悔了,常女士向房主讨个说法。房主表示:房子价钱卖低了,不想卖。
常女士为了改善生活,就打算买房子,她在卖房介绍处看了房子信息之后,看中了一套房子并让卖房介绍人带去看房子。
通过实地观察房子,常女士觉得这套房子环境优越,交通方便,周边的配套设施也很好,并且对房子的价钱也很满意,于是当时就决定买这套房子。
于是卖房介绍人便把房主约了出来,经过常女士和房主协商,双方把房子的价钱确定在125万,并且双方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
当时常女士支付了20000元定金,并且支付了介绍代理费25000元,服务费2000元,双方也约定了房子过户的时间。
签订了协议之后,由于常女士对这套房子很满意,所以她很期待约定过户日子快点到来。
很快就要到约定的时间了,介绍人却突然联系常女士,他告知常女士,说房主不想卖房子了。
常女士就问为什么,于是介绍人说出了原因。原来房主的父母对卖房子的意见不统一,并且房主也觉得房子的价钱卖低了,所以反悔不卖了。
听到这个消息,常女士很不理解,因为他们房子买卖协议已经签了,却在快到约定的时间才告诉她不想卖房子了,所以常女士不能接受这件事情。
于是过了几天,常女士便给房主发了催告,要求房主按照协约上的规定,进行过户,否则赔偿违约金。
随后介绍人又和房主沟通了一番,房主衡量了一下,觉得这是自己违约,对自己不利,所以他愿意继续履行协约的约定。
确定房主继续履行协约之后,常女士便对协议进行了一个变更。因为当时协议上写的是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来付款,但是常女士害怕贷不下来,于是在贷不下来的情况下,她要求以商业贷款的方式来支付房款。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支付方式,房款到房主手里还是125万。本以为,一切处理好了,可没想到过了几天她接到了房主发来的一条信息。
信息表明:该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你方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擅自对该买卖合同中的首付款金额和贷款金额进行了较大调整。
事实清晰,你方该行为对本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构成较大威胁,导致该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
看到信息之后,常女士也是惊呆了,这怎么就算违约了呢?因为当时变更协议时,介绍人,房主都在场,并且房主还提供了相关的过户资料给常女士准备。
常女士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说清楚,如果贷不下来,那么她要进行商贷。
虽然当时没有在双方的协议上写清楚,但是房主对此都是知情的,并且也是同意的,现在却又反悔了,很明显就是以此为理由,不想履行协约。
并且房主还给出了两个理由,一个是认为公转商不合适,一个是贷款由40万变成50万不合适,再后来常女士就联系不上房主了。
现在常女士想买的房子买不到了,让她更加烦恼的是,20000元定金和介绍人代理费和服务费27000元,她都没有办法拿回来,因为介绍人也认为常女士违约了。
无奈之下,常女士只好表示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件事情中,常女士做出的变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一、 常女士做出变动的时候,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当时介绍人,房主都在场,房主是知情的,并且房主还提供相关的过户资料,证明房主也是同意的,而介绍人也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常女士做出的变动并不属于违约,因为这属于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所以口头形式的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常女士进行的变动并不属于违约行为。
二、 既然常女士的变动不属于违约行为,那么房主就应当履行协议的义务,可是现在房主依然不愿意履行协议,那么这属于房主违约。
这种情况下常女士有两种方式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
2、要求房主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房主不愿意履行合同,那么需要给常女士退回双倍定金4万元,当协议解除之后,介绍人的代理费和服务费也应当退还给常女士。
在这件事情中,唐女士之所以会碰到麻烦,就是变动时没有注意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房主不愿卖房的协议的行为,您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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