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3600字 | 阅读时间大约8分钟
1.
面对不法侵害,最难拿捏的就是正当防卫了。
何谓正当防卫呢?
我在朋友圈看到一个段子,太能说明“正当防卫”的问题了:
举个例子,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就属于“正当防卫”了。
其实简单一句话,被人打你,你还不能还手,一还手基本就会认定为互殴。
既然是互殴,这事就整得很复杂,就很难分出是非了。
或许正当防卫引起的争议太大,近日,最高检、公安部出24条通知,被迫还击,不再认定为互殴。
该《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相对以前,只要还手就是互殴,这算是重大进步了。
因为正当防卫引发的争议太大了。
去年唐人烧烤店寻衅滋事打人案,是严重的刑事案件了。
这次寻衅滋事打人事件,还延伸出一个老生常谈却无解的问题:现场那么多人,竟无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这事,说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很难。
一律师朋友在朋友圈说,唐山烧烤店一伙男子暴力围殴几个女孩,看过视频的人个个义愤填膺。我在想,如果我们也在店里吃烧烤,是否有胆量挺身而出呢?我猜多数人不会。假使我们站出来把对方也打伤了,是定你见义勇为呢,还是定双方互殴?我猜大概率会认定为互殴。
罗翔老师说,在此事上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但我的这位律师朋友则说,我办过夺刀反伤被控故意伤害的案子,也办过被三个醉汉殴打还手被定寻衅滋事的案子,好心劝你们一句:以后遇到唐山案这种情况,没必要愤怒,该躲多远躲多远。
是吗?
认证为“江苏监察在线”的官方微博发文表示,在分析了100起刑事案后,发现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江苏监察在线”,遇到啥事都别动手,你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所以遇到什么社会性事件,我们都希望有人站出来阻止犯罪分子行凶,但你想过没有,这些见义勇为的人在法律层面极有可能会被认为为互殴、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
见义勇为,道德上提倡,法律很难认定啊。
一般人是很难拿捏了。
2.
2017年、2018年,有两个标志性的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
一是2017年于欢案。
面对母亲被逼债者侮辱,儿子持刀将对方刺死,交织在公众视线中的孝亲伦理与伤人致死,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公正裁决,引发媒体与公众的高度关注。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二是2018年龙哥被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1日,昆山警方通报“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这次判决告诉广大老百姓,生命受到威胁时是可以用正当防卫的。
但是,虽然有这两个案例性判决,但在实际认定和操作过程中又是非常难。让上述两次判决好像成为个案,孤例。
很多时候,你或许只有等对方侵害才行,不然就是防卫过当,要不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不过随后又有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披露出来了。
2018年7月11日23时许,26岁男青年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前同事小雨家,与小雨及其父母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小雨腹部、小雨母亲手部、小雨父亲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冲突中,一家三口反击,用铁锨和菜刀等反杀王某。
2018年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审查起诉。根据《起诉意见书》,涞源县公安局认为,这一家三口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河北这起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小雨被取保候审,涞源检方曾以“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向警方发出变更小雨母亲的强制措施建议,也被警方拒绝。
这事一出,大家重新认识到“防卫有当”,那是非常难的事情。
其实正常人都知道,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前同事小雨家,就是要威胁伤害小雨全家的架势,这哪是什么发生肢体冲突,这就是预谋伤害啊。
首先是“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小雨腹部、小雨母亲手部、小雨父亲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这种状况下,我TM就不能反抗?
“冲突中,一家三口反击,用铁锨和菜刀等反杀王某”,我们生命都受到危险,一般都是抓到什么就用什么,那还考虑要用兵器,而且这个兵器要刺杀对方什么部位才不致命,自己才不会是防卫过当?这不是正常人,这是绝世高手才行!而是那种练了“金钟罩铁布衫”的武林高手才行!
这不是搞笑吗?人命关天啊。
面对不法伤害,我未必还要对行凶者说,你慢点,我看砍你哪点才好,不然我也要遭的。
这是神经病啊。
3.
我看过一个关于美帝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那才叫一个干净利落。
弗吉尼亚州的玛丽.多格特在家中与同居男友约翰·康罗伊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约翰·康罗伊将玛丽一拳打倒在地。玛丽15岁的儿子贝利见状,对母亲的男友连开5枪,致后者死亡……枪是贝利从母亲手提包里事先拿出来的。
随后,贝利被弗吉尼亚州斯波特瑟尔韦尼亚巡回法院判处二级杀人罪。而在本月17日,陪审团推翻法院判决,裁决贝利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贝利无罪并当庭释放。
贝利的两位辩护律师指出,约翰在患有严重躁郁症的情况下,在过去的一个月中都没有按时服药,导致病情恶化,对玛丽施暴,致使枪击案发生,而贝利开枪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母亲而做出的正当防卫。
检察官们无法接受上述解释。
但贝利的辩护律师马克说,这样的悲剧对双方家庭都造成了极大伤害,给一个15岁的孩子扣上杀人犯的帽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场噩梦。
陪审团最终宣布未满16岁的贝利无罪。听到法官Joseph Ellis宣布自己可以回家了时,一直在法庭表情阴郁的贝利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泪洒当庭。
的确,有一些人的确该死。就像于欢杀死的那位,就像被于海明反杀的那位,就像被小雨一家人干掉的那位。
其实,我们都知道面对不法伤害,有一个叫“正当防卫”的动作,但是无从下手啊。
4.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被认定“正当防卫”没有那么简单,你必须做到:
1.起因条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当中。
3.主观条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
4.主观条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
6.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这说明认定正当防卫成立本身要求就很严格,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反之,以上条件只要有一个不符合,那当事人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看得出,立法的初衷就是叫一般人你面对侵害人,拿不准上面所列举的6个必要条件,就最好不要反抗,因为一旦反抗过激,起码就是防卫过当,最有可能就是故意伤害。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中限度条件是最不好把握的。
举例来说,甲受到乙的侵害,如果在符合其他防卫条件之下,甲可以实施防卫行为。但在那种情况下,甲并不能保证能非常冷静地面对侵害,准确地把握好防卫的“度”。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制止行为时,制止行为要达到什么程度,把握这个尺度其实是非常难的。一旦甲做出的反击行为给乙造成了较重的伤害,明显超过限度,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面对不法侵害人,我们是不是应该在他们侵害的同时抓紧看看“正当防卫”中的条款,看看哪条漏掉没有,看看怎么时候才是出手的最好时机?既能解除自己的危险,又能制约不法侵害者,又能让对方完好无损,让对方不至于给自己提出赔偿要求,让对方不至于起诉自己,让对方.....
为什么我们要开始正当防卫的时候,还要为不法侵害者想这么多?
搞颠倒了吧?
当然,新的规定出台,还得有一个过度适应期,毕竟只是一个大致的要求和规定,在具体的审理中怎么严格按上面要求来判,又涉及如何认定这个复杂的问题了。
因为规定中的“明显过激”“先动手”“继续侵害”,“故意挑拨”“不法侵害”“借机伤害”都是技术活。
没搞清这些界定,理所当然的认为被打的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还手,估计也很难。
没有当成见义勇为的英雄,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成为不法伤害的嫌疑人也是大概率存在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