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北京史西宁律师2023-02-28 18:00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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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作为征收的组织实施机关,很多朋友都觉着,县政府很难打赢,其实不然。在征收法律面前,县政府作错了事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就是京康高级合伙人郭江威律师打赢县政府的胜诉案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绍
湖北某县王先生(化名)是某镇的居民,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相关权利证书,2013年,县政府开始着手征收王某房屋,制作了相关的公开信,作为征收决定文件,由于是县政府牵头,王显示起初并没有怀疑征收的合法性,但直到2021年,王先生才通过其他案件材料得知了当年县政府以公开信,作为征收决定文件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委托京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郭江威律师代理其案件,郭律师经过分析后,直接起诉该县政府的征收违法!
【争议焦点】
案涉征收行为是否违法?
法院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即征收国有土地,征收活动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救济途径。
本案审理中,县政府在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的过程中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亦没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和征求公众意见,仅以《公开信》的形式告知居民案涉区域的拆迁安置事宜即着手实施征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案涉征收房屋行为违法。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是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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