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对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25013号至25019号),该煤矿因存在14项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行为,被罚款28.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黄陵二号煤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从业人员未按照煤矿《307胶带巷智能化快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巷道已施工2700m,未施工一处避难硐室;2.30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专门的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3.矿井进行缩小防隔水煤(岩)柱试采时,未开展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实测工作;4.2023年1月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缺风筒传感器报警断电记录;5.一盘区变电所内通道处高、低压电缆在电缆沟内敷设间距小于0.1m;6.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2月5日四点班422胶带巷掘进工作面跟班干部现场未填写交接班记录,违反区队现场交接班制度;7.中央回风大巷风流速度不符合要求,2023年2月6日在一号回风井斜井上风侧测风站现场实测风速为8.15m/s;8.307胶带巷智能化快速掘工作面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现场检查时临时支护未支护,已施工的锚杆支护据迎头距离240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小控顶距离1500mm的规定;9.中央回风大巷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10.没有及时清除42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胶带机尾下的浮煤;11.没有及时清扫、冲洗沉积在305智能化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支护段巷帮上的煤尘;1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未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13.矿井井上配电系统图选煤厂电控楼两处电缆、井下配电系统图二部胶带机一处电缆未标注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14.煤矿未按要求经常检查和维护井下排水设施,1#风井井底水泵房4#水泵基座有底鼓现象。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一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条第三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10.2.3d)、《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8.8万元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雷贵生,注册资本为6232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所属行业为其他采矿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的开采、洗选加工、销售;煤炭的综合利用,矿山建设和矿山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材料、工矿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产品的批发、零售;铁路专用线运输经营。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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