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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
明确提出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禁止开发建设
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
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
2月17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对新修订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进行介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说,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保护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保护管理这一章主要对名泉认定标准、名泉进入退出机制、名泉保护具体措施、禁止性行为等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名泉认定标准。规定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制定名泉认定标准,将具有历史、观赏、文化、科研、利用价值等作为名泉认定的主要内容,符合名泉认定标准的,由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明确名泉进入和退出机制。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情形下发现的泉水出露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填埋损毁;经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名泉认定标准论证确定为名泉的,报市人民政府命名并予以保护。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名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到破坏,经专家论证确定不能恢复、不再认定为名泉的,由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日常维护管理主体。规定位于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或者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位于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用地单位负责;位于居(村)民用地范围内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由其所在的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是明确相关区域内禁止建设和允许建设的项目。
第一,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明确提出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在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技术手段等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的影响。
第二,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正在开发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建设范围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已经开发建成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生态修复或者逐步迁建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占压重点渗漏带的建(构)筑物逐步进行清理恢复和迁建。另外,还对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的相关禁止性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另外,《条例》明确
向名泉泉池、泉渠内
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污物的个人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赵之祥介绍说,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对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向名泉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洗澡、清洗车辆、洗涮物品,在指定的泉水游泳场所以外的名泉泉池、泉渠游泳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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