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转破”程序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清偿提供新的解决路径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我们基于对执行领域的持续研究,以及对各地法院“执转破”典型案件裁判观点的梳理,整理并汇总“执转破”案件的多发问题,形成初步结论,供读者参考。
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福州市律师协会
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草案)
来源: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
日前,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福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并同时联合发布试行。
该《指引》在总结福州地区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基础上,充分吸收和采纳广大律师同仁,特别是破产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历经七次修改和完善,已能够较好地为执转破管理人 及破产专业律师提供工作指引之效用。相较于普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指引及各地法院发布的执转破案件工作指引,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福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具有以下亮点:
一
创!首次制定执转破管理人工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9年发布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各地法院、律协也对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规定。而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工作除了具有普通破产案件工作内容外,还包括执转破案件的一些特殊性规定。目前,虽有部分地区法院发布了执转破审查操作指引,侧重于规范法院内部的流程,并未对此类案件管理人工作做出专门的指导性规定。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福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执转破管理人工作指引,尚属首次,对福州律师和管理人承接执转破管理人业务,规范对执转破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破产管理和破产代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履职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和管理人在执转破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二
细!对执转破管理人工作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执转破案件相对于普通破产案件来说,具有一定特殊性。执转破案件往往是因执行困难或执行不能而转换的,此类案件管理人报酬普遍低,甚至需要破产基金项下支付,而工作量及履职风险与普通破产案件相当。管理人工作时往往投入时间和精力不够,容易出现履职风险。为提示管理人勤勉尽责,规范执转破管理人工作流程,《指引》共八章、十四节、九十五条,合计三万多字,对管理人尽职调查,接管债务人,债权审查,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执行监督,财产管理、变现、分配,档案移交等工作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三
新!把新规定融入执转破管理人工作中
《指引》把《民法典》《全国法院破产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新的规定融入执转破管理人工作节点控制中。如:债权审查中对一般保证责任的甄别以及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工作会议纪要》和《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可对担保物权先予行权等。
四
柔!体现柔性,以避免人为增加管理人义务
为避免《指引》的出台,人为增加管理人义务和履职风险,减少管理人和执转破相关利益主体在适用《指引》过程中产生分歧。《指引》第1.2项明确规定:本指引为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是对管理人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管理人执业是否尽职合规和追究管理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营营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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