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房产证上赫然写着陈娟名字,可怀有身孕陈娟和丈夫却被人从该房屋赶了出来,走的时候一件衣服不让拿,赶他们出来的不是别人,正是陈娟的亲生父母!
陈娟出生在江苏盐城,刚刚满月就被送到姑姑陈某家抚养。原来当初在还没生她的时候,父母朱某夫妇就表示要儿子不要女儿,因此在一出生时就被有性别歧视的父母送走。
不过好在陈娟的姑姑、姑父对自己很好,给了陈娟一个幸福的童年。亲生父母朱某夫妇很少来看望陈娟,陈娟对朱某夫妇的感情也很淡。据陈娟说,只有第一年给了200元作为抚养费,后来就没有再给了。
偶尔将陈娟接回家,还会被亲生父母到处看着,生怕陈娟从家里拿走东西。陈娟很诧异,这是防女儿还是防贼?对此陈娟的姑姑也是怨气很大,认为陈娟的亲生父母做的不对。
陈娟长大成人,参加了工作结了婚,一直跟姑姑陈某夫妇住在一起。两年前,陈娟的亲生父亲中了风,还差两万元的医药费。
朱某提出让几个孩子平摊医药费,其中陈娟应出5000元,因和父母没有感情基础,陈娟不愿意出。还是在姑姑一家的相劝下,几经折腾陈娟才拿出了2000元。
而朱某一看陈娟才拿出2000元,当即拒绝,并声称:我要的是你的孝顺,而不是乞讨来的施舍!母女之间原本就清淡的感情就此开始出现裂痕。
陈娟婚后一直跟着姑姑一家住在一起也不是个办法,陈某夫妇考虑到如果哪天自己走后,陈娟没房子住,所以就打算给她找个安身之处,也就是买套房子。
陈某夫妇帮陈娟选了一套价值五万元的房子。可东拼西凑只能拿出两万元,剩下的就求助于陈娟的亲生父母,也就是朱某夫妇。
朱某夫妇一开始不答应,后来在陈某夫妇的软磨硬泡下,朱某夫妇不情不愿的拿出来三万元给陈娟买房。
可朱某夫妇不认可上述的说法,朱某解释是因为自己觉得亏欠女儿,才买了一套房子送给女儿。而且买房的五万元都是朱某夫妇出的,陈某没有出一分钱。并称自己家庭富裕,随便可以拿出五万元,而陈某则不然。
看到这里,相信读者们对此事都有了自己的看法,富裕的亲生父母不愿意养育女儿,把女儿送给贫穷的姑姑扶养,这是什么逻辑?
退一步说,即使这房子确实是朱某买来作为补偿女儿的。那么资金雄厚的她,又怎么要霸占女儿五万块的房子呢?
原来,近年来生意难做,朱某的房产都拿去抵押了。现在老两口身体不行了,亲生女儿陈娟也不关心他们。盛怒之下,朱某夫妇就把陈娟赶出了原本属于她的房子。因为她觉得这房子是她送给陈娟的,她有权收回。
陈娟将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朱某返还房屋。
庭审中,陈娟提供房产证和出两张收据,其中一张三万的收据落款人是朱某,另外一张收据的落款人邱娟。
朱某认为邱娟和陈娟并非同一人,不能证明该笔资金是由陈娟的姑姑陈某所出。反观自己签的三万元,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该笔自己是自己所出,所以房屋应该属自己所有。
事情真如朱某所说吗?邱娟是谁?
原来,陈娟的姑父姓邱,陈娟从小就被姑父姑姑养大,一直叫他们爸爸妈妈,后来姑父索性让她改姓邱了。原来买房的那段时间,陈娟刚好叫“邱娟”,而随着陈娟长大,就改回了陈娟这个名字,“陈娟”这才出现在房产证上。女儿都改姓过,可朱某作为亲妈竟然不知道,可见他们之间确实没什么感情可言了。
陈娟当庭出示了当地派出所开出的证明“陈娟和邱娟同属一个人”的证明,朱某傻了眼。
最后,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朱某出资的三万元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跟房屋产权无关,因此房屋所有权依然归陈娟。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陈娟哭着说了这么一番话:我想请朱某他们出去,我想接我这边的妈妈回家,过以前的生活。在姑姑家生活,虽然清贫,但是精神上是快乐的,姑父姑姑给了她无差别的父爱母爱,她也想像真正的女儿那样赡养姑姑姑父,而自己的亲生父母不想管了。
那么陈娟到底有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
一般情况下,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拒不抚养,故意遗弃子女的且子女已经与他人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那就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了。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陈娟还有继续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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