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老人带3岁孙子到超市购物时,因车轮掉落,导致孩子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造成孩子10级伤残。随后孩子父母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9万元。但超市却认为,孩子摔落是其自身摇晃所致,与超市无关。
(案例来源:山东潍坊中院)
男童小王今年3岁,其父母因工作原因,平时就让爷爷奶奶帮助照顾。事发当天,奶奶带着小王到超市购物时,为了避免小王到处乱跑,遂将其抱到超市提供的手推购物车上。
可不曾想,奶奶在收银台掏钱结账时,因没有留意到车上的孩子,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摔落在地上受伤。
事发后,超市负责人协助奶奶拨打120电话,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并两次为小王垫付医药费19000元。经医院诊断,小王伤情为肱骨髁上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此次事件造成小王10级伤残。
超市负责人查看现场监控后认为,小王摔倒是其个人在车上摇晃所致,与超市无关,故要求小王父母归还其前期垫付的医药费19000元。
小王父母拒绝后,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主张索赔经济损失9万元。
本案是民事诉讼。双方为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上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作为原告,小王的父母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因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小王父母举证称,根据法律规定,超市对其经营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购物车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由于超市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小王乘坐的购物车左前轮掉落,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侧翻在地受伤,超市作为购物车的管理者,其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小王父母的意思是说,如果超市能够对购物车尽到检查、维修等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车轮掉落这种事情,所以超市需对小王因车轮掉落而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但超市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超市一方举证称:
首先,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可以得知,购物车的车轮掉落,是因小王在车上左右摇摆导致车辆失去平衡所致。
超市一方的意思是说,小王从车上摔倒并不能怪车轮掉落的原因,因为车轮掉落是小王在车上摇摆所致。因此并不能让超市来承担责任。
其次,王某奶奶作为监护人,其对王某负有保障其安全等注意义务,但事发时,监控显示二人相隔有一段距离,因此奶奶对其疏于监护,致使小王脱离其作为监护人的视线,其对小王某的受伤亦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超市需承担80%的主要责任,减去其已经垫付的19000元,故仍需支付小王父母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超市一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时,超市一方辩解称,
其一、小王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个人在购物车上摇晃所致。
意思就是说,即便车轮没有掉落,小王也会因个人摇摆而失去平衡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上。
其二、购物车是超市为方便顾客购物时,所提供作为盛放物品的工具,并不具备儿童乘坐等功能,因此超市对改变购物车功能使用方面,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超市认为,其一方不应承担责任。即便其一方有责任,也应该是次要责任。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然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超市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有网友认为,购物车本身不具备孩子乘坐功能,监护人擅自改变用途,应当自身承担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超市收银员作为超市的员工,其发现时,就应当制止这种行为,因此判超市承担责任,没有问题。
那么大家认为,小王的受伤,主要责任在谁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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