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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理念与功能
当财富进入“新常态”,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也有了新的发展。从传统的赠与、继承,进入了借助金融化工具的时代,即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这两个新的传承工具逐渐融入了家庭/家族财富传承。相比传统模式,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最大的特点是:需要专业人士与专业的金融机构(例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顾问)的介入。
家族信托并非一个根据中国现行立法下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金融与咨询服务业务用词。家族信托除了“信托”要素之外,还有“家族”这个要素,即指此类信托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某一或部分家族成员的利益,即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家族成员,并且通常是多个甚至多代的家族成员。
家族信托的常见功能包括有效传承(防止子女、配偶不当使用或挥霍家族财富)、财富管理(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管理家族财富)、遗嘱或协议替代、财产隔离、股权传承、资产代持、家族基金(为家族子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抚养费信托、保单信托、慈善公益等。
在国际上,家族信托是家族办公室管理家族财富的核心工具。例如,比尔·盖茨家族办公室——比尔及梅琳达·盖茨投资使用的主要财富管理工具之一为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邵逸夫家族办公室使用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作为财富管理工具,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作为受托人管理邵逸夫委托的信托财产,持有邵氏家族各实体的全部股权,并将信托财产收益分配给邵氏家族成员。
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家族信托:对于超高净值人群来说,家族信托是组成家族办公室功能之一的财富管理工具;而对于暂时无计划设立家族办公室的人士来说,家族信托是更容易实现的财富传承工具,是走向财富传承专业规划的重要一步。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一般而言指人寿保险)作为同样很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虽然具有明显的杠杆作用且很有可能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但仍存在较为明显的限制:第一,适用人群限制,即高龄人士不适于购买人寿保险、重疾人士购买人寿保险受限制;第二,人寿保险功能限制,即保险赔偿金一次性给付,不利于受益人管理且无法起到避免受益人挥霍财产的目的;第三,保险传承财富的兑付时间限制,即需要等到被保险人去世才能兑付,可能等待时间特别长。我们认为,家族信托是较保险功能更适合跨代的长期传承工具,适合高净值人群进行长期的规划。当然,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可以取长补短,达到更好的传承效果。
家族信托核心功能与适用的客户群体分析
客户设立家族信托,而不是购买普通的理财产品,通常不只是尝试新事物,而是追求特定的目标。而实现这些目标,则是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家族信托核心功能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信托法的基础性规定;第二,信托结构的设计,特别是受益人的选择与收益分配的条件的确定。
我们从中国法律的框架内能够实现的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出发,简单地分析其所适用的客户群体。
有效传承:保障家族财富顺利实现代际转移
高净值人群或者家族在创造了财富之后,创富一代通常消费不了所积累的财富,财富的绝大部分会归属于第二代、第三代;部分客户除了传承给后代,可能还有慈善捐赠的想法。
但是富裕家庭子女、配偶不当使用或者挥霍家族财富,或者被身边的人诈骗、投资失败等,已经不罕见了。因此,将家庭/家族财富有效且安全地传承给第三代、第四代甚至更多代,避免财产落入家人之外的人手中,是一个客观的需求。
希望有效传承的客户群体,通常财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年龄接近花甲或者更为年长,已经有了第三代,或者第二代已经到了结婚生育的年龄。如果创富一代对子女的性格、经济管理能力、配偶等缺乏认可,就会考虑通过家族信托来保障将财富有效地传承给子孙后代。
财富规划:助力家族财富稳健增值
现代社会,对于企业家来说,子女不接班是一个“常态”。子女不接班,既可能是客观上子女没有这种管理能力,也可能是子女主观上不愿意接班,也不乏企业家认为所在行业太累而不愿意子女接班。
确定子女不接班之后,企业家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资产以什么形式来传承?在子女不接班的情况下,将企业交给子女的配偶或者职业经理人等可能都不是一个让人放心的方案。此时,部分企业家不得不在退休之前选择将企业出售,将家庭资产从企业持股转化成现金金融资产。
从客户群体角度来看,追求这个功能的客户,是希望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人对家族的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力争家族财富稳健增值。核心目标是解决家族成员的大额资产管理能力不足与管理意愿不强问题。
遗嘱替代:妥善安排家族财产分配
近些年,因为遗产而引发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并且涉及的资产越多,继承人发生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年诉诸法律的案件很多,例如在文化界,齐白石弟子、一代国画大师许麟庐遗产继承,诉讼官司旷日持久,不但曝光了家庭隐私,诉讼双方投入的时间、精力与金钱都不菲;著名国画大师娄师白身后也发生了家人的遗产争议,不得不诉诸法律。而企业家走了之后,发生遗产争议的更多,比较著名的例如山西前富豪阎吉英身故之后,因为家人的纷争,企业也一蹶不振。
然而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大部分群体是忌讳谈遗嘱事项的。因此,事先请专业人士书写一个专业的遗嘱的人群比例是很小的。况且,即使订立了遗嘱,家人中有任何一人不认可遗嘱的内容,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家族信托是替代遗嘱来进行传承的重要方式。人寿保险通常只适用于中青年客户,家族信托并不受年龄的限制。因此,当客户考虑自己的身后财产安排,家族信托是一个体面、妥善的替代选择。
设立家族信托可避免因家族财富所有者意外离世或者正常故去而导致的家庭成员财产争夺,确保按照财富所有者生前的意愿分配家族财产。相对于遗嘱,家族信托无须遗嘱执行人、遗嘱认证程序的介入,可避免遗产分割僵局,避免因诉讼而曝光家庭隐私。
从客户群体来看,选择遗嘱替代功能信托的往往是年过古稀但是还持有较大资产的人士。如果客户家庭成员众多,那么更有这样的需要。
协议替代:避免婚姻失败导致财富意外外流
近些年,中国的离婚率逐步攀升。因离婚争夺孩子直接抚养权、争夺财产而曝光家庭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快速、低成本传播的特点,往往会形成公共事件。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另一面,婚前财产协议还未得到客观的认同和广泛的宣传。雪上加霜的一点是,容易分手离婚的年轻人,财产往往不是自己挣得的,而是来自父母一代的馈赠或者扶持。
虽然中国婚姻方面的立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赠与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并不能解决父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诉求。
因此,存在着这样的客户群体:一方面,希望自己积累的财富能在子女结婚之后给子女的新家庭带来轻松的生活环境与较高的起点;另一方面,对子女的婚姻存在着不安全感,但又无法“逼迫”孩子去签署“婚前协议”。
对于这样的客户群体,以子女作为受益人,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替代婚前财产协议,避免子女因婚姻失败导致家族财富的意外外流,成为一种新的需求;而家族信托的财产隔离于受益人财产、灵活的分配方式、委托人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等特点,则满足了这种需求,同时还能避免推行婚前协议影响感情,也避免财产细节清单披露的消极影响。
财产隔离: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毁损家族财富
中国历史上,经历财富过山车的富豪并不罕见,胡雪岩、沈万三等都未能抗住风险。而改革开放到今天,“短期富豪现象”可能是一个阶段性的现象,但这个阶段似乎并未过去。2018年年初,55岁的绍兴上虞企业家周某纵身一跳,留在他身后的则是传说近百亿元的负债。可以想象,他的家人可能并不能保有其当年上市而获得的巨额财富。再远一点的,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之后,因对赌而留给家人巨额负债。
市场有风险,除了管理不善的主观原因,更有“黑天鹅”、“灰犀牛”等事件影响着商业活动的结局。
因此,剥离部分已经取得的财富,避免因家族企业经营失败导致家人承担连带责任陷入贫困,确保家族成员生活质量能够维持较高水平,成为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客观需求。而家族信托则能满足这种实现财产隔离于企业债务的功能。需要明确的是,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信托才有财产隔离功能。所谓特定条件,是指:第一,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是一个纯粹他益信托;第二,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托的设立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功能:借助信托制度安排实现个性化的家族发展目标
上述5个核心功能都有比较明确的客户群体,这些客户群体因为年龄、家庭情况、职业等因素,形成了特定的需求,而这些需求通过个人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基本能获得满足。信托是来源于普通法体系的一种财产与利益分离安排的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具有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能满足不同客户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
除了5个核心功能之外,也有客户希望通过个性化的家族信托满足其他方面的需求,例如:
家族慈善,即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明确两类受益人,第一类是家族成员,他们将获得主要的信托财产的分配;第二类是公益慈善,他们通常获得固定的收益分配。典型的安排如每年将投资收益的20%(或者固定为30万元人民币)由信托公司直接以受托支付的形式捐献给委托人指定的慈善组织或者公益活动。
家族基金,以家族信托的形式为子女或其他大家族的成员子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及创业资金。家族基金往往也用于传承中部分家族成员获得股权,部分家族成员通过家族基金的受益权获得“补偿”。
家族信托的一个特点是具有灵活性。中产阶层之上的客户群体本质上都有设立家族信托的需求,只是客户对家族信托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去伪存真”。让客户更全方位地了解信托,是家族信托服务行业的历史使命,也是工作前景。
中西方家族信托现状比较
无论是《信托法》,还是家族信托这一法律与金融工具,严格来说都是舶来品。因此,从本质上看,中国的家族信托与境外的家族信托都是一致的,是一种复杂的、可以个性化的财产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同时,像绝大部分舶来品一样,因为中国特有的国情与发展状况,家族信托在中国生根发芽过程中,吸收了新的营养,形成了新的发展样态。
我们可以对中西方家族信托的现状做个简单的比较。
委托人:中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往往是高净值或者超高净值人群,因为现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对此都有动辄上千万元人民币的准入门槛。而在境外,也不乏中产阶级设立信托的。因为设立信托税收筹划功能的显著性,在国外信托的普遍适用性要高于现阶段的中国;此外在遗产清算过程中,国外也有设立信托来替代遗嘱或者替代遗嘱执行人的方式。当然,这意味着中国家族信托业务的未来还有更多的客户群体可以获取。
受托人:中国现行《信托法》明确了受托人只能是自然人与法人,虽然这是一个宽泛的规定,但实践中并不宽泛。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否定了商业银行成为信托受托人的可能性;其次,自然人受托人因为无财产申报制度、登记制度,一旦担任了受托人就不容易区分其自己的资产与受托资产。因此,本质上,中国的信托受托人通常为信托公司。而在国外,自然人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较为常见,特别是以清算遗产为目的的信托。例如迈克尔·杰克逊、戴安娜王妃,都在遗嘱中任命了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当然,这并不妨碍国外发展出一些专业的信托机构受托人。在很多法域,还可以设立定制化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信托目的:就信托目的而言,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发达国家,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外乎资产保全、传承、税务筹划等。从细化的角度看,境外已经梳理出非常完整的类型化信托,例如从撤销性的角度,信托可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从受托人酌情权力大小的角度,信托可分为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保留权力酌情信托(reserved powers discretionary trust)、固定权益信托(fixed interest trust)、英属维尔京群岛特殊信托(VISTATrust)、私人信托公司、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萨摩亚有限合伙信托(Samoan limited partnership trust)等。这些类型化的信托,体现了客户在确定信托目的之时的典型性。而我国现阶段,实务中就信托目的而言与境外的实践存在两个巨大差距:第一,信托目的的类型化尚未形成常态,虽然在宣传中已经有所见到;第二,中国的客户不习惯设立多个信托满足不同的信托目的,而是希望一个信托包罗万象。
信托财产:就信托财产而言,这是现在境内外差距最大的一个方面。境外由于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非常方便,因此通过这个SPV去持有不动产、股权、飞机、游艇、古董、艺术品、上市公司股票、私人公司股份、开立银行账户、开立银行保险柜等都非常方便。而在境内,将股权、不动产放入信托,不但有税务方面的沉重负担,更有可能因为监管机构、登记机构的原因而在部分地区得不到落实。这个本质上并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各个行政机构对于家族信托这一新事物的认识偏差造成的。
受益人的税务负担:受益人的税务负担问题相对比较复杂,这是因为各个法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一样。在部分法域,特别是低赋税的地区,所得税本身就很低,并且执行的是税收本地化的规则,对于本法域之外的所得税是不征收的。当然,也有类似美国这样的极高税负并且征收规则复杂、惩罚措施严厉的法域。中国现阶段对信托受益人的收益分配暂时未有明确的所得税征收立法,并且也未实施代扣代缴。
家族信托并不是唯一的财富传承与规划工具,但是从西方经验来看,是一个被普遍重视的工具。值得提醒的是,并不是说只能设立一个信托,或者只能在一个法域内设立信托。事实上,要根据(未来)资产在哪里、(未来)后代在哪里生活,来考虑选择在不同的区域设立一个或者多个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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