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11岁小学生朱果溺水,5名玩伴见他落水,借口回去找人先后回家,事发后4小时仍未告知他人,家人找到时朱果已溺毙,家长起诉5人索赔87万,一审判决一分不赔,家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
朱果(化名)已经去世近2年,但直到今天,朱强(化名)还不知道儿子到底是怎么死的,是有人把他推下水?还是自己入水后,玩伴见死不救?
为了寻求真相,同时也为儿子讨个公道,朱强费尽周折,先后尝试过追究他人刑事责任,要求家长民事赔偿等途径,但由于5名在场人员都是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朱强的诉求被屡次驳回。
但朱强一直没有放弃,他起诉同村5名小学生的案件,历经2年仍在进行中,那么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朱强是平凉崆峒人,现年43岁,时至今日,每当提起儿子意外去世之事,朱强仍未陷入无尽悲伤,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平时工作繁忙,小孩留在家中由妻子照顾。
2021年4月5日,正值清明假期第3天,朱强像往常一样工作,下午16时许,妻子打电话告知朱强,儿子从中午起就没回家,已经找了一圈仍无下落。
朱强获知消息后心急如焚,马上赶回家和妻子一起找人,直到17时左右,同村的另一个小孩小勇(2009年12月生),才告诉家人真相,朱果就在村子背后的一个水塘里。
在小军引领下,朱强和家人找到水塘,并从中打捞出朱果,此时他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家人将他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然而从他落水到送至医院,早已过去4个小时,医生也无力回天。
经鉴定,朱果的死因为溺水身亡,身上并无其他伤痕,为何小军会知道朱果的下落,众人把目光放到他的身上,在警方调查下,事情真相逐渐显现,但又好像迷雾重重。
出事时间是当天13时许,事发水塘则距村子1公里左右,由于山路崎岖,走路需30分钟,现场调查显示,水塘是山体塌方形成,长18米、宽5米、水深1.2米,水下有淤泥。
按理说1.2米深的水,不至于让人溺死,可据孩子们的讲述,朱果是在入水不久后,突然浑身无法动弹,像是被什么东西拉入水中,这很可能是被淤泥给吞噬了!
当天,朱果和其他5个同村小学生(3男2女,年龄9至11岁),一起到水塘玩耍,5人曾先后下水,朱果溺水后,岸上5人先后离开,理由是回家叫人施救。
但5人离开后,好像不约而同般,没有将朱果溺水之事告诉任何人,直到17时许,小军见朱果家人十分焦急,才说出朱果溺水之事。
儿子惨死,朱强悲痛不已,而同行的5名小学生,眼睁睁看着朱果溺水,非但没有施出援手,反而借机离开,之后又隐情不报,朱强认为,这5人和朱果之死脱不开干系。
事发后,朱强很快报案,6日和10日,警方分别对5人展开询问,但小军的两次表述却各不相同:
1.4月6日,小军表示,朱果想把他往水里拽,但他不想下水坑,于是朱果强行脱掉他的衣服扔进水里,小军要求朱果把他衣服捞出来,因为里面有块电子表,朱果下水后几分钟,像是被什么东西拉住拽进水里。
2.4月10日,小军则给出另一种说法,6人玩闹时,小梅(化名)先推了自己一把,自己再推了朱果一把,随后朱果溺水。
之后的多次闻讯,小军对此拒不承认,表示朱果是自己下水,其他4人对此事,也说不出个所以然,由于5人均未满12岁,2021年5月28日,警方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实际上,对于朱果之死,若是被人推下水,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若是朱果自行下水,则5名小学生,因没有施救能力,不构成刑事犯罪。
警方之所以不予刑事立案,主要基于2点考虑:(1)根据《刑法》第17条,未满12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任何犯罪均无需负责;(2)在案证据十分单薄,仅有5人口供,按照存疑不起诉原则,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心中诸多不满,但对于此结果,朱强只有无奈接受,可刑事责任可以不追究,民事赔偿必须给,2021年5月,朱强将小军等5名未成年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朱果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朱强认为,有人将朱果推下水,又不及时施救,事后还隐瞒情况,导致朱果错失黄金抢救时间,5人应为朱果之死负责,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辩护方则认为:(1)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朱果是被人推下水;(2)5名未成年人,既没有救助义务,也没有救助能力,对朱果之死不存在无过错。
根据民事诉讼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朱强要想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朱果之死与5人的不救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若是朱果被人推下水,显然其死亡与5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目前证据无法证明此点;现在的问题是,5人迟迟不报情况,与朱果之死有无因果关系?
救助义务的来源包括4种:(1)身份关系;(2)先前行为;(3)法律行为;(4)法定职责。
若朱果不是被人推下水,5名未成年没有救助义务,自然无需担责,故2021年11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事实不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5人应负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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