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在外打工3年,深夜回家,想给妻子个惊喜,刚走到门口,就听到屋内有一男一女说话的声音,他怀疑是家里进了贼,于是立马报了警,结果,等民警赶来才发现,根本就没有贼,而是妻子和另一个陌生男人,他被戴了绿帽子。
当民警赶到现场,王静看到突然出现的丈夫,神情很是慌张,还谎称欧阳是来拿东西的,马上就走,谢国维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态度,等民警和欧阳离开之后,却越想越憋屈,质问妻子,家里为何都是其他男人的衣服?
王静态度冷淡,直接甩了一句:“随便你怎么想,”说完就去睡觉了。
这一举动,彻底打击到了谢国维,他自己思考了一晚上,如果妻子愿意悔改,为了孩子,自己可以当所有事情没有发生,但是,妻子真的会悔改吗?
男子叫谢国维,妻子叫王静,2人结婚20载,谢国维对妻子无微不至,2人关系一直很不错,起初的几年,夫妻俩齐心协力,相依相伴,感情还非常好。后来由于水果店生意不怎么好,谢国维便到外地打工,夫妻俩开始了两地分居的生活。
2人有两个孩子,谢国维本以为2人会白头偕老,不料,在他外出打工的这段时间,2人经常为了一点小事争吵,也是在这时妻子认识了欧阳,欧阳是有妇之夫,但也是个不甘寂寞的主,和王静认识之后,王静常常和欧阳诉苦,一来二去2人可谓一拍即合。
由于丈夫常年不在家,王静独自在家感到了些许寂寞,就瞒着丈夫和欧阳住在了一起。谢国维打工3年,攒下了一笔钱,准备回到老家和妻子一起做点生意,结果却发现了这肮脏的一幕,面对丈夫的指责,王静却气愤的说道:
“我是个女人,有需求很正常!”
这话犹如“晴天霹雳,”让谢国维哑口无言,自己为了让妻子生活更好,为了这个家在外奔波了3年,辛苦赚钱回来,却是这个结果,他无法接受。让他想不明白的是,妻子怎么会抛弃自己,选择一个有妇之夫的人?
原来,在两人分开的三年多时间里,谢国维从未给过王静一分钱,也不曾关心过王静,结婚20年,丈夫连她爱吃什么都不知道,甚至从没主动给她买过衣服和礼物,并且,王静母亲生病需要做手术,钱是弟弟出的,经过商议4个女儿每人拿5000块钱。
结果回来一说,谢国维却不同意,还和王静吵了一架,谢国维也没有看望过母亲,让王静寒心不已,在王静看来,夫妻俩之间的婚姻早就名存实亡。
眼见事不可为,2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是需要等1个月。谁知,距离领证还有十多天的时候,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出了这样的事,2人的婚姻也是走到了尽头,可是孩子是无辜的,2个孩子该怎么办?
谢国维同意离婚,但要王静给他3万到5万的精神赔偿,由于儿子还在读书,还要求王静给儿子抚养费。
王静却毫不犹豫地拒绝了:“那我不管,实在没钱就别念了。”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闹得不欢而散。谢国维表示,他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这件事中,男女都有问题,男的在岳母患病时,连5000块钱都不肯承担,生活中对妻子缺乏沟通关爱,外出三年对妻子冷待,不关心她的情感需求和物质生活。女的更离谱,自私自利,孩子是两个人的却不肯给儿子出一分抚养费,宁愿孩子退学,婚内出轨且对方也是有家室有孩子,而且从他两人的言语看得出,绝不是冷静期这短短十多天才出轨的。
那么,2人这段复杂的婚姻,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定义?
首先,婚内出轨行为一般是不违法的,仅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但如果出轨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涉嫌构成重婚罪,除可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外,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
如果王静与欧阳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不止违法这么简单,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是犯罪行为。
其次,至于赔偿问题,王静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就长期和欧阳同居,这是导致2人离婚的直接原因,谢国维可以要求王静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二)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到本案中,儿子由父亲抚养,王静作为母亲,不肯给儿子抚养费的做法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谢国维起诉之后,王静不仅要赔偿谢国维,还需要给儿子抚养费。
人一旦寒了心,就很难再捂热,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王静纵然有百般理由,但是,你可以结束婚姻,却不能背叛婚姻。因为那样不仅是错上加错,还会带来更多的纷争麻烦以及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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