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案件,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更不能把自杀的案件说成他杀。
胡鑫宇案件,全网数十天持续不断关注,找到遗体这几天,一直处于各大网站的最热搜。公安机关及当地政府也从没有这么高度重视一个个案,公安部指导,江西成立省市县三级专班,市委县委领导批示,即使包括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刑事案件,也从来没有这样重视过。
但是,胡鑫宇案件本身并不复杂。
胡鑫宇遭遇不幸,要么是他杀,要么是自杀,要么是意外事件。
首先,排除意外事件,因为不会出现在一个偏僻的地方“意外”缢吊死亡。
其次,可以排除他杀。
故意杀人总应该有动机,要么仇杀、要么情杀、要么劫杀、要么杀人灭口、要么认错人而意外被杀害。
一个中学生和人有仇被杀害,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一般都是激情杀人,比如和同学吵架、打架,被杀害,不会采取缢吊方式杀害,再说,和胡鑫宇一般大的同学不可能将胡鑫宇吊到树上。
情杀更不可能,小胡仅仅是高一学生,不会惹人被情杀。
劫杀,小胡没有钱,而且,劫杀一般用刀、木棍、砖头石头,不会用鞋带勒死。
至于杀人灭口,小胡一个中学生,不至于知道什么秘密被杀人灭口。
认错人更不可能,认错人被害,一般在仓促之间,不会如此从容采取缢吊而死方式。
谁会采取缢吊方式去杀害一个中学生呢?
很显然,这就是一个自杀的案件,家属在万般悲痛之中,要求“真相”,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可以理解。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理智的网友,非得将一个明显的自杀案件说成是他杀,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弄复杂化,指责公安机关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这不是理智的做法,更不是法律人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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